第四,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可责性。可责的被害人过错必然意味着被害人对行为人实施了一种不正当的行为,换言之,被害人出于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的失范行为,损害了行为人的正当法益或公共法益。当然;被害人过错如果进入到可责的范畴就意味着该过错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如果行为人仅因为被害人的一些轻微或不明显过错而对其进行伤害,只能彰显行为人对他人生命或健康法益的不尊重,过错的显著轻微意味着行为人与被害人缺乏互动的前提,即只有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产生影响的被害人过错才具有刑法上的评价意义。刑法规范被定位于评价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有无与大小,任何对行为人刑事责任产生影响的因素,刑法都不应忽视;但一般意义或轻微的道德或生活上的过错刑法应保持足够的谦抑。
三、被害人过错与期待可能性
被害人过错之所以对行为人刑事责任非难产生实质影响,其根本原因在于被害人过错的存在降低了刑法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因而,期待可能性理论为被害人过错纳入刑法体系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支撑。期待可能性理论于20世纪初发轫于德国,它是基于对人性、人文和人权的最深刻关怀和尊重而提出的,对行为人在实施某种法益损害行为时所处的具体境况给予全面考量,以便寻找行为人是否有值得谅解或从轻处罚之事由。申言之,期待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在当时的具体情状下能够期待选择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的可能。但当行为人有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却选择违法行为时,其就具有责任可非难性;反之,当行为人只具有实施一种行为的可能时,就丧失期待可能性。黄荣坚教授指出,期待可能性之有无,须对于行为所发生之客观情况予以具体判断,果有此种情况发生,实无理由仍对行为人为正常之责难非难。[6]期待可能性不仅关涉行为人刑事责任有无的问题,也关涉行为人刑事责任大小的问题。能否对行为人进行期待或非难,关键要考量行为人在当时之具体情状是否具有意志自由。因此,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本质是对行为人意志自由有无或大小的关注,如果行为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受到重大威胁,这必然使行为人的意志自由选择受到严重威胁,那么基于保护自己权益的本能,此时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则不具有可能性或可能性降低。日本学者川端博认为,在一般情况下,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但在被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正是被害人的一些不道德、不合法的言行影响甚至限制了行为人的意志自由。[7]正如在王马玲一案中,面对被害人袁德春等人对自己及家人长期持续的骚扰和迫害,已经使王马玲的神经处于崩溃边缘,2009年5月30日这天的特殊情状(担心弟弟被打以及保护老人和小孩)刺激了被告人王马玲提着菜刀冲出门外而乱砍几刀,被告人的意志自由受到袁德春等人的严重干扰,如果此时期待王马玲作出完全合法的行为是对其人性的苛责。英国刑法学家维克托·塔德洛斯指出:“如果被告受到的挑衅足以使合理人陷入愤怒状态,并在该状态下暴力地行为,则即使被告原本具有暴力的倾向,也不应该否认他成立受挑衅辩护事由,对其人格的宽恕。”[8]对于王马玲的故意伤害行为,其人格上具有一定的可宽恕性,因为她的行为联动于被害人袁德春等人的过错行为,若没有被害人的主动向前力就不会产生王马玲的后续杀伤力。从这个角度上讲,王马玲的故意伤害行为具有明显的防卫性质,只是超出了防卫限度。面对不法侵害,刑法无法期待也不能期待行为人做出完全与禁止性规范一致的行为,而期待可能性理论正是针对人类这一人性弱点给予的法律救济。可以说,被害人过错、防卫过当、期待可能性理论从不同的角度都能对王马玲的故意伤害行为给予相对合理的阐释,这也恰能说明三者之间暗含某种一致的逻辑性。但需要注意的是,当采用被害人过错以减轻行为人刑事责任非难时,就不能以防卫过当的事由再次减轻,否则就是重复适用量刑减轻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