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王马玲案看被害人过错问题
潘庸鲁
【摘要】曾在“反暴力拆迁”案中造成“一死六伤”的女主角王马玲,在二审判决中由一审“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8年”改判为“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5年”,改判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害人存在过错。大量案例显示,在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过错是一个经常出现的情节,鉴于被害人过错与法益损害结果的产生具有刑法规范上的因果关系,而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事实上降低了
刑法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因而对其细致考量将对行为人公正的刑事责任非难具有重要价值。当前,被害人过错在司法实践中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之定位影响了其效用发挥,因而对其法定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的适用是司法工作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王马玲;被害人过错;期待可能性
【全文】
据《东方早报》报道,2009年江苏省宿迁市发生一起“反暴力拆迁”刑事案件,基本案情如下:被告人王马玲的母亲李克英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拆迁公司具体负责拆迁的袁德春多次带领众多拆迁人员到61岁的李克英家“辱骂、威胁甚至殴打其本人及其女儿,打砸李家玻璃,放火烧其家门木柴”。李家曾报警,但并不能阻止这一野蛮行径。李克英不堪忍受,被迫搬到女儿王马玲家,但这些人并不放过她,仍然不断进行持续骚扰和威胁。2009年5月30日,袁德春再次带领拆迁人员来到王马玲家门前辱骂、砸门近1个小时,并将防盗门上的猫眼砸坏。此时家中有一位老人和三个未成年人。王马玲向两个弟弟求救,随后两个弟弟携带菜刀和铁锨来保护姐姐。王马玲听到门外弟弟和拆迁人员发生争执,以为弟弟和拆迁人员打了起来,便手拿菜刀,挤开防盗门,挥刀向门外猛砍数刀,砍中被害人袁德春颈部,导致其动脉大出血而死亡。在争执中另有六人受伤。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马玲犯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8年;二审江苏高院改判王马玲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5年。[1]
一、案例评析
尽管江苏省宿迁市“反暴力拆迁致人死亡”的主角王马玲的犯罪人身份最终通过二审法院的判决得以确认,但对于被告人王马玲本人及其亲属来说却是一场悲剧,笔者也不缺乏对王马玲的同情和怜悯。这是当前城市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所引发的有关房屋拆迁纠纷和矛盾这一尖锐社会问题的典型体现,强势的拆迁方与弱势的被拆迁方之间基于立场和利益的不同而进行博弈、对峙和斗争,甚至超越维护诉求的合法途径以充满暴力和血腥的手段来获取或者保护自身权益。而作为弱势一方即被拆迁人往往在这一过程中扮演悲剧角色,为维护自身权益,面对拆迁方的强势或者蛮横无理甚至是背后的公权力,他们往往被迫采取极端方法,要么用暴力手段对抗拆迁方,例如本案中的王马玲;要么以自毁身体为武器来恫吓拆迁方,例如江西宜黄自焚案。就本案而言,江苏高院将被告人从“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8年”改判为“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5年”是法与理和情与智的结合,正义被恢复的同时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虽然对案件的热议以判决的方式得以平息,但其中蕴涵的刑法原理值得我们去探究。在本案中,辩护律师为减轻被告人的刑罚试图依据被告人的精神司法鉴定意见书以证明被告人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法院并没有采纳。笔者认为,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的改判基于两点:第一,罪名由故意杀人罪改判为故意伤害罪,主要是基于对被告人王马玲挥刀向门外猛砍数刀的评价,认定为以一种故意伤害的主观心态来恫吓拆迁人停止其野蛮行径,只不过产生了致人死亡的后果。[2]第二,将量刑由8年改判为5年是源于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所提供的刑法规范意义上的原因力,即本案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这恰是本文的关注点。追本溯源,案件的发生正是由于被害人的步步紧逼和采取非正当拆迁手段引发的被告人的激烈反抗,从这个角度讲,被告人具有明显的防卫正当性,只是超出了防卫限度。因此,被告人王马玲量刑得以减轻正是源于被害人自身的过错降低了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评价。显然,在民众惯性意识中,好人与坏人泾渭分明的固定模式在该案中又一次被稀释,同时验证了不是所有的被害人都完全无辜或始终值得同情。这并非意味着被害人不值得同情和怜悯,而是大量案例显示,被害人过错是故意伤害案中经常出现的一个情节,这恰恰符合“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的世俗因果逻辑。以2009年上海某区法院审结的108起故意伤害案为例:存在一般被害人过错的有49起案例,占45.37%;存在严重被害人过错的有4起案例,占3.61%;两者合计共有53起案例被害人存在过错,接近全部案件的50%。既然被害人过错这一情节在故意伤害案中以常态形式客观存在,因而对被害人过错的规范评价是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如果在量刑过程中不把被害人过错情节纳入到影响行为人归责大小的范畴,那将对判决的公正是一个绝妙的讽刺,对双方而言都是一场悲剧。因此,本文以被害人过错作为研究基点,试图为司法机关规范评价和适用被害人过错这一情节提供某些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