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逮捕必要性审查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
1.强化逮捕必要性审查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环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在检察实践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切实保障宽严有度,强化逮捕必要性审查。不仅要求在审查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时既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前科表现,又要考虑其是否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是否有正式单位、有固定住所,是否有监管条件等。在审查是否具备逮捕必要性时充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逮捕必要性审查的重要指导和理论依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是和谐,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主题对刑事司法工作的新要求,也是检察机关坚持以人为本,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和重要载体。当前我国社会整体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矛盾的因素。逮捕必要性审查的内涵同样是和谐,逮捕必要性审查是将能不捕的不捕,积极改造犯罪嫌疑人,以达到社会最大的和谐。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逮捕必要性审查的重要指导和理论依据。
3.二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逮捕必要性的终极目标均是维护社会的和谐,应在坚持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下,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穿于审查逮捕必要性的全过程。逮捕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和保障诉讼,此预防指的是特殊预防,主要考查的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保障诉讼同样考量的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逮捕的证据条件和刑罚条件则主要考量的是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
人身危险性由多种因素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在把握逮捕必要性时,考虑的因素包括主体、情节、罪后表现、主观方面、是否属于流窜作案、犯罪形态等多方面因素。因此,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能更好地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逮捕必要性,能更好地发挥逮捕预防犯罪和保障诉讼的功能,能更有利地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司法实践中逮捕必要性审查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近三年审查逮捕案件捕后处理结果分析,反映出实践中审查逮捕案件在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一)逮捕率高,不捕率相对偏低
2008年至2010年的三年中,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结案件数呈逐年下降趋势,逮捕率却一直居高不—下,均超过了90%,2009年甚至达到了95%以上。高逮捕率是这段时间最大的特点。被判处三年以下徒刑的分别为357件、413件、244件,分别占三年间案件总数的46.24%、61.37%、47.84%,被判处三年以下徒刑缓刑的分别为40件、21件、17件,分别占三年间案件总数的5.18%、3.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