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刑法客观解释论的适用规则
主观解释局限在刑法文义范围内,客观解释则将解释目光转移到了规范之外,因此,客观解释结果很容易背离刑法基本原则,并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有鉴于此,需对刑法客观解释进行规制,以达到解释主体既对刑法规范进行完善。又不损害刑法价值的情况下完成规范诠释之目的。
第一,只能适用于法律疑难[21]案件。由于社会的变动不居、立法者的有限理性以及成文法的天然局限性,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会经常遭遇那些法律条文没有提供明确答案的疑难案件,而这为客观主义解释的适用提供了空间。之所以当法律疑难时选择客观主义,是与客观主义的本质相适应的。客观主义倡导价值衡量和利益判断,且易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因此,立足于客观主义解释立场解释刑法条文应慎重。易言之,客观主义解释应有严格的适用范围。“与民法相比较,刑法是一个相对封闭的规则体系。特别是,现代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刑法都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追求形式合理性,要求不能做出超法律的实质判断,只能依法做出形式判断。”[22]在普通案件当中,如果法律规范的内涵无需进一步解读,司法主体只要揭示其含义并根据三段论处理即可。但是,如果刑法规范存在疑难,根据主观主义解释刑法规范就会存在困难,要么是法律条款选择错误,要么是判决结果有失公正。针对这种情形,应选择客观主义解释立场阐释刑法条文。也即,在法律疑难的案件当中,在规范理解上可以考虑如立法精神、道德伦理、政策判断及价值衡量等法外因素。司法主体不能拒绝案件审判,刑法规范又不具有确定性,变通解释立场与司法理念应是合理选择。易言之,通过考量法外因素以准确理解条款,而非拘泥于条款本身。当然,在刑法客观解释论看来,对规范的法外理解有一个前提,刑法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困难。
第二,应该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主观解释立场与罪刑法定原则是一致的,都主张在司法过程中坚持法律至上与严格法制主义。近年来,尽管罪刑法定原则的刚性不断被实践消解,但从没有人质疑过其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客观主义解释立场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改变传统的司法逻辑和法律方法,而这有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危险。比如,前几年的足球裁判龚建平受贿案。足球裁判是中国足协聘请的足球比赛的执法主体,中国足协是民间团体。因此,足球裁判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能构成受贿罪的主体。但结果却是,为了利用刑法解决黑哨问题,司法主体竟然动用刑法处罚非刑事问题。“从中国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足球职业联赛裁判员的产生来看,……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的裁判员既非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因而依照现行刑法的规定,’黑哨‘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23]再如,上海肖永灵投放虚假炭疽菌案更为明显。在本案中,行为人使用虚假炭疽菌惊吓被害人,造成一定恐慌,不过该行为并不会危及公共安全。判决结果则是行为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显然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后来在《刑法修正案三》中增设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进一步验证了法官的判决错误。从上述司法个案看,司法主体判决过程体现了客观主义解释立场,却触犯了罪刑法定原则。总之,在遇到法律疑难的场合下,采用客观主义解释立场是必要的,但处理结果应经得起罪刑法定原则的检验,不能为了刻意追求结果而背离刑法基本原则,这不符合法治社会的精神。“法律解释解释恪守立法的文义涵摄方能维护法律的确定性和安定性,防止国家刑罚权被肆意运用和扩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法律始保有生命力。”[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