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这并不通过物权法草案中曾规定的,以家庭与房屋所有权人个人为主要义务主体的,微观居住权条文来实现,而须将义务人转向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福利国家时代,居住利益的主要保障来源,也是城镇住宅土地的唯一所有权人—国家。
2.土地使用权商品化与城镇居民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济壁垒
再回到宪法性居住权在实现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经济壁垒—其形成有这么几个因素参与:首先,国有土地在名义上可落实为“全民所有”,但作为城镇居民作为个体却实际无法直接从政府手中取得任何形式的土地使用权。计划用于居民住房的土地使用权,都已经在政府规定的开发商的手上。前不久,在高房价的压力下,北京、上海、南京等地纷纷出现了个人集资建房的民间组织。当他们想按现在通行的办法竞购土地时,均不同程度的遭到被各地的房管、土地等相关政府部门所冷遇、拒绝和封杀;其次,国有土地经过开发商这么一手的包办,“房”和“地”就连在了一起,实行“捆绑销售”(其实,只要是统一按照城市和小区发展的大小规划进行开发,这两者是完全可以分开的。“地租”归地租,房价归房价。成本和费用越透明,房地产市场就越健康。一些发达国家成熟的房地产市场就是这样做的)。第三,正是房地产的捆绑销售,使本来具有“抽象土地产权”的公民,在自己应该享有的居住权利的国有土地被开发商和和地方政府倒卖时,也还以为“房价高是市场供不应求的结果”而被蒙蔽。高房价正是在“市场经济”的幌子下侵吞公民基本居住权的直接体现。
总之,中国当代固有城镇居民及城市化过程中的新人城镇居民,其居住利益的实现都有赖于不同程度的对国有土地的他主利用。而这一他主利用形式在房地产市场化以后,已由“国家—居住人”间直接、无偿、无期利用关系,变为“国家—房地产开发商—最终业主”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利用关系。国家对房地产用地征收的高额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经在事实上成为对城镇国有土地有身份依附关系(因为在现阶段,城镇居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小产权房—是被禁止的,将无法得到有效的物权保障)的城镇居民,实现其居住权(无论是房屋所有权意义上的自主居住还是他主居住)的重要经济壁垒。这一经济壁垒已经超越了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平均收入承受能力,成为我国改善民生、推进城市化的现实障碍。
城镇居民普遍遭遇居住权困境,与当代国家保障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福利观念的衰弱有直接关系。这些年我国之所以在住房、教育、医疗等领域积累了许多问题,原因就在于决策部门没有从动态的角度重新定义“公共产品”,放弃了自己在宪法和法律上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果没有意识到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政府在住房、教育、医疗等领域应该承担的义务,没有通过科学的法律制度设计,督促政府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国的市场经济将变成弱肉强食的野蛮的市场经济。当前个别开发商不可一世的言行正在说明这一点。
对此,作为对土地利用与房屋流转确定有基本原则与规范的物权法显然不应坐视不理,而仅仅止于对微观意义上的居住权制度的废黜。但是在物权法已经实施的今天,又如何从物权法中找到得制约上述经济壁垒,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公民宪法性居住权的制度依据?
(三)以《物权法》实现宪法性居住权的可行性:以土地“全民所有—为全民所用”的“公产”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