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代理制度的特别规定
(1)《拍卖法》。我国于1996年颁布、2004年修订的《拍卖法》就拍卖法律关系中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作了详细规定。
(2)《证券法》。我国于1998年颁布、2004年和2005年两次修正的《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发行和证券买卖中的代理制度。
(3)其他行政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其一,《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1991年原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布了《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全文26条,该规定主要适用于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情形。该规定已于2008年废止。其二,《经纪人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经纪人管理办法》,该《办法》第2条规定,所谓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全文共25条,主要就经纪人的管理、经纪人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其三,《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根据第4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全文151条,就保险代理机构的管理作了详细规定。其四,《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与《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依据第18条规定,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同年3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发布了《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其中也对经纪业务规则做了规定。其五,《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下发了《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根据该规定,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相继发布了《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还发布了《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规定金融信托投资公司的委托贷款,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用委托人的资金,以信托公司的名义发放的贷款。其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商务部(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于1995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对国际运输代理业作了详细规定,到2003年商务部又发布了该《规定》的实施细则,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