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000.00
1.20、1.40(不带空调)
4 000.00
1.60、1.80
4 500.00
2.00
6 000.000
1998年北京市政府调低出租车票价时(新票价于当年11月10日起施行[25]),对上述承包金额作出统一变更:因票价下调而导致营业收入下降的部分,按2/3和1/3的比例分别由企业和司机承担。出管局将这个比例具体化为:原票价2.00元/公里的车调价后,承包金核减额不得低于350元;原票价1.60元公里的车,承包金核减额不得低于470元。“夏利”车承包金额原来超过4 500元的,核减额不得低于470元,原来低于4 500元,但高于4 030元的,核减至4 030元。“桑塔纳”也以原来承包金额作为核减参照系数。[26]
(三)票价管制
票价管制是北京出租车业与生俱来的。政府按高、中、低三个档次为各类出租车统一规定了票价,并在不同时期对票价进行过多次调整。如果我们把票价管制与前述行业准入和合同管制结合起来分析,会发现三者环环相扣,形成一面“管制之网”:
其一,129号文件和“标准承包合同”出台之后,票价管制与合同管制建立了直接联系。因为,政府规定的票价决定了司机的承包金定额。“标准承包合同”第4条第6项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出管局与出租汽车协会定期公布的出租车营业收入水平在上下浮动15%的范围内制定本企业承包金定额。这个“营业收入水平”就是依照各类型出租车的票价统一制定的。“标准承包合同”附有1996年小客车月承包金定额表,可表明票价与承包金定额的联系(见表二)。由于存在这种联系,1998年底,政府下调票价时不得不同时规定企业与司机分担损失的比例,并详细规定承包金的核减数额。
其二,票价管制与行业准入也有密切关系。既然出租车票价由政府规定,那么政府就有义务查禁非法的价格竞争,这其中就包括禁止无特许经营权的车辆(“黑车”)以低票价冲击合法出租车的特许地位。票价管制与准入管制的结合制造了出租车行业的特许经营利润。
其三,出租车票价也是出租车公司与政府税收关系中的重要参数。政府依据各类出租车票价核定“标准营业额”(这不是出租车的实际营业收入而是对毛收入的估计),企业根据该“营业额核定标准”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见下表:(表三:出租汽车运营业务营业额核定标准)[27]
票价(元/公里)
每月核定营业额(元)
1.00
6 000.00
1.40
6 000.00
1.60
6 800.00
1.80
7 000.00
2.00
7 000.00
2.50以上
7 000.00
(四)车辆更新管制
出租车的使用年限直接关乎公司经营成本,也决定了司机享用特许经营权的期限。公司收取的“预收承包款”或“风险抵押金”数额是依据当时出租车使用年限制定的,司机转卖车辆的价格也是由买卖双方在假定出租车使用年限不变的前提下商定的,所以,出租车使用年限是出租车特许经营权交易的基础。1997年7月15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联合颁布的“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规定: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的应当报废。1999年1月北京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计划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环保局联合发布“关于本市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报废更新的通告”,实际上制定了比国家标准较短的使用年限。例如:1998年以前购置的轻型出租汽车使用满5年的,排气量小于1升的出租小轿车(如夏利7100A)使用满6年的,必须报废;其他出租汽车使用年限为8年。[28] 市政府对车辆更新还有其他标准,例如电喷发动机、三元催化装置和双燃料装置等。企业每更新一辆出租车须向市政府有关部门缴纳“附加购车费”,加上防护板、计价器等设备费用,更新一辆车的费用共须1.5~1.6万元。然而,缩短出租车使用年限未必是最合理的做法,甚至以年限作为汽车报废标准的合理性也是值得置疑的。[29] 2002年6月,市交通局暂停审批出租车的更新。原因是,为迎接2008年奥运会,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车型标准。[30]
二、特许经营权及相关利益和风险的分配
问题的焦点集中在出租车特许经营权(“经营指标”)上。在各项管制措施所编织的“管制之网”中,特许经营权是一条主线。行业准入、承包合同管制和票价管制等措施实际上都是在已进入出租车行业的经营者和潜在投资者(包括“黑车”经营者)之间、公司与司机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分配特许经营权及由其产生的利益和风险。无论管制部门的主观动机是什么,管制对利益和风险的分配总是客观的。实际的分配效果是我们评价管制的客观依据。应该声明的是:无论管制所追求的目标多么美好,它都无法美化管制的实际效果。
(一)特许经营权的来路
无论是出租车公司还是个体户,他们在获准经营出租车业务时,即获得了市政府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经营指标”),而且是无偿获得。[31] 但从司机向出租车公司交纳承包金的角度看,司机使用特许经营权却是有偿的。
主管部门对公营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户实施了差别待遇:(1)出租车行业始终对私营企业关闭大门,1992年也不例外,所以私人投资采取了“挂靠”的办法,戴上公营企业的“红帽子”。[32](2)市政府担心个体户不易管理,所以采取限制政策。[33](3)出租车公司可以收购其他公司从而增加本公司的“经营指标”,但个体户不得收购企业的“指标”,个体营运车辆不得转租或转让。[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