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中的“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是指为了实现国家的一定经济目的,直接体现政府意志,由政府规定基本合同条件的合同。经济合同的产生有深刻的社会经济基础。首先是现代国家的职能变化与角色演变。现代国家全面涉入社会经济生活,包括管理、监督和直接参与经济活动,从传统的“夜警国家”、奉行“不干预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之信条的国家,转变为介入各方面社会关系的国家。它承担的社会经济管理者的职能和国家所有权的经济职能日益突出。国家对社会经济管理的深化、范围的扩大,导致将更多的经济关系包括合同关系纳入行政性规范的调整;而国家意志上升引致合同异化的最主要原因,则是国家以所有权为依托从事经济活动,缔结或参加合同关系时,由普遍意志对合同关系的一般限制,进一步发展为将其普遍意志具体化,落实为具体的合同条款。经济合同的本质,是国家或政府在经济活动或经济管理中,将其意志直接体现到原本是私人自治的契约关系中去。其基本特征是:其一,经济合同的基本条件系由政府规定或确定。其二,经济合同的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的机构或政府授权的代理人,或当事人双方均由政府指定。其三,具体国家机关或政府代理人作为合同一方时,同时又是合同履行的管理监督人。其四,对经济合同的调整同政府及其运作机制有密切联系。[5]


  

  由上述对经济合同产生背景和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认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就是经济合同。它是在国家作为土地资产的所有人而进行市场交易的过程中产生的。一方面,政府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出于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对土地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目的与被收购人达成收购协议,政府在合同中起主导作用,能够决定收购的进行与否。土地储备机构所享有的有限的强制力应限于“必要”和“必需”,确保是为了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尊重对方当事人作为市场主体享有的经济利益,在收购价格上不能背离市场和经济规律,要兼顾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合同的基本条件系由政府规定或确定,同时又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管,但双方都必须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违约救济和实际补偿等原则是政府也不能违背的。因此,作为“公”、“私”因素交融的经济合同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根本属性,这也是土地储备制度的一大创新。澄清这种认识对于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它既为政府机构行使行政权力设置了界限,又为被收购人利益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综上所述,经济合同作为“异化的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它与民事合同、行政合同一道,在各自的领域调整经济活动。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中的土地收购行为应界定为“强制性的买卖关系”,其性质是典型的“经济合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