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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美国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案”对知识产权执法的影响

  

  许多发展中国家在过渡期结束后,于2000年开始实施TRIPS协定。最不发达国家要到2013年才开始实施,但也有给予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义务。在发展中国家内,最值得注意的知识产权执法趋势是知识产权执法似乎主要是政府执法机构的责任:开展提高知识产权意识的活动,加强政府机构对知识产权执法的合作,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采取各种行政措施,实施专项打击等警察行动,审查、修改和制定相关知识产权法律。


  

  尽管1995年TRIPS协定引入了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的全球性最低标准,但在TRIPS协定所规定的实体义务在国内立法中得到广泛执行的背景下,发展中国家正面临着日益增大的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压力。当前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执法面临四大挑战:第一,当国家资源不足并且应向卫生和教育等重点发展领域投入时,如何维持一个有效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第二,如何防止知识产权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权利,包括通过滥用知识产权执法程序来滥用知识产权权利?第三,如何评价和纠正TRIPS协定对发展中国家技术转让、创新与创造的影响?第四,为确保可强制执行的知识产权的质量,如何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维持知识产权持有人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特别考虑到近些年来国际场所正在提高各种超TRIPS协定标准的执法措施?


  

  综上所述,国际知识产权执法的法律和政策的发展趋势是:强化知识产权权利的保护,加强和扩大政府通过公法手段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和效率,注重国际协调。具体来说,美国国内政策是严格知识产权执法,重知识产权权利,轻竞争法/反垄断法。欧盟则是积极协调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和执法机制。发达国家协商一致努力在多边、区域和双边层面提高知识产权的全球执法。发展中国家正面临着日益增大的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压力,知识产权执法似乎主要是发展中国家政府执法机构的责任。


  

  (二)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体制必须满足各国的特殊需要并符合具体国情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非常复杂并且学科交叉性的行为,知识产权保护背后的原因一般包括9大因素:(1)法治和相关部门的使命;(2)道德;(3)名声;(4)保护消费者;(5)收入损失;(6)促进投资;(7)保护当地产业;(8)WTO方面的考虑;(9)政治力量的博弈。其中一项或几项因素都可能影响或决定一国知识产权的执法。


  

  各国法律体制大不相同,不同国家体制的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和措施也不一样。为维护知识产权持有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各国政府应该拥有决定其行政机构和法律程序的政策空间。知识产权侵权应当主要由知识产权持有人来解决。事实上,知识产权是法律授予个人的权利,并由知识产权持有人来实施。国家可以坚持要知识产权持有人来实施该项权利,受影响当事方承担采取行动的首要责任。行动的发起及其耗费的成本都取决于知识产权持有人。


  

  在大部分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持有人通过民事程序来解决侵权纠纷。与刑事处罚相比,民事救济,特别是禁令和赔偿金,对知识产权持有人更为有用。刑法,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方面作用有限,并且在此类案件中,特别是专利,刑事判决很少。一般而言,只有知识产权侵权是蓄意并具有商业规模或对国家造成其他重大威胁时,刑法才被适用。除非侵权规模和损害程度太大,考虑到冗长而昂贵的诉讼程序,投诉人一般不会对侵权人采取任何诉讼行动而是选择法庭之外的解决办法。发达国家把刑罚作为一种威慑手段予以利用,但这很可能造成公众的怨恨,也与知识产权体制本身的运作不相符。


  

  采取警察搜捕和适用刑法的执法机制可能具有很大的威慑力,但也可能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此外,这也要求发展中国家使用大量公共资金,民事程序则允许私人当事方实施自身的权利,不需要使用大量的公共资金。在认定是否存在事实上的损害或者在确定损害的范围和适当救济方面,如果知识产权持有人不发挥主导作用的话,即使执法机关的目标在于打击侵权,其目标也可能无法实现。确定有关国内立法可适用的措施和程序的一个中心问题是确定该国在多大程度上应该并且能够有效地进行知识产权执法。因此,尊重知识产权执法程序的有效性比知识产权本身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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