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正确认识知识产权保护,认真对待知识产权执法
(一)国际知识产权执法的法律和政策的发展趋势
历史上,国家知识产权体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变化而发展。但直到19世纪,一些知识产权的净出口国才开始寻求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最初协定缔约方主要是欧洲国家,而不包括美国(虽然后来成为最主要的知识产权出口国)。20世纪80年代,国家竞争力的不断受损才促使美国与其他工业国寻求扩大知识产权的全球保护,以获得经济利益。为保护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利益,知识产权产业强烈地推动发达国家提高多边渠道的知识产权执法水平。TRIPS协定部分体现了这一点,其第三部分致力于规范知识产权的实施,也包括一些义务平衡方面的规定。TRIPS协定不仅为知识产权保护在国家层面的全球最低标准创造了一个新的多边框架,而且首次规定了有关国家知识产权执法的措施和程序方面的国际义务。但是TRIPS协定并没有在各国知识产权体制之间使保护标准一体化或统一化,各国管辖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仍存在重大实质性的差别。顾及各成员国法律体制和实践的不同,TRIPS协定为缔约各国留有很大余地,既允许缔约各国适用具有不同灵活性的各种条款,也不扩展到知识产权法的全部领域。TRIPS协定最重要的灵活性之一是,各国自由决定其履行协定条款的方式,包括知识产权执法方面的实体义务和程序义务。
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在乌拉圭回合同意TRIPS协定,一个主要原因在于期望该协定达成时美国会减少有关知识产权标准的双边谈判;另一主要原因在于发展中国家期望TRIPS协定能排除发达国家的单边报复行为。近十多年的事实证明,这两种期望都落空了。自TRIPS协定生效以来,发达国家又通过新的多边和双边机制进一步强化TRIPS协定的实施义务,这导致知识产权执法成为发展中国家为维持本国知识产权体制平衡而面临的一个主要挑战。
美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第一,1999年成立全国知识产权执法协调委员会统一协调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商务部、专利商标局、国际贸易管理署、国土安全部(包括海关边境保护局和移民与海关执法局)、司法部、国务院;2005年新设立担任该委员会主席职务的国际知识产权执法协调员(Coordinator for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Enforcement),以进一步加强领导。第二,2004年10月美国政府宣布实施“打击有组织盗版战略”(Strategy Targeting Organized Piracy, STOP!),要求政府部门扩大并增强对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协助。第三,2006年3月美国总统签署了《打击假冒制成品法》(Stop Counterfeiting in Manufactured Goods Act),将贩卖假冒标志和包装的行为也视为犯罪。第四,2007年4月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报告,强调知识产权执法,同时限制适用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滥用条款;第五,2007年和2008年司法部连续向国会提交知识产权执法新法案。第六,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日益增多。
欧盟委员会2003年颁布打击涉嫌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的海关行动和打击证实已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的第1383/2003号条例,2004年颁布有关知识产权执法的2004/48/EC号指令。2005年欧委会通过了一项第三世界国家知识产权执法策略。
强化第三世界国家知识产权执法成为欧盟、美国和日本知识产权方面主要的对外政策目标和三方合作的推动力。发达国家协商一致努力通过多边、区域和双边途径提高知识产权的全球执法。欧盟、美国与日本正在进行新的努力以加强和协调各国在国际层面寻求强制实施知识产权权利的各种方式:第一,在G8共同议程中,把知识产权执法作为优先议程,提议对反假冒国际协定予以协商。第二,要求WTO把知识产权执法列入TRIPS理事会常设议程。第三,加大向WIPO执法咨询委员会(Advisory Committee on Enforcement,ACE)施压力度,使之能够制订诸如“关于执法的最佳实践和指南”之类的软法性规则。第四,加强世界海关组织和国际刑警组织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的作用,特别是通过边境控制和刑法的适用。第五,在美欧与发展中国家签署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FTAs)和经济合作伙伴协定(EPAs)中,订入超TRIPS义务的知识产权执法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