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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美国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案”对知识产权执法的影响

  

  在海关执法方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国际海关组织(WCO)制定的海关统一知识产权执法的临时标准(以下简称SECURE)草案。SECURE草案中包含的执法范围和力度大大超过了任何以前的由TRIPS为代表的国际协议。例如,海关执法措施的适用范围由TRIPS协定第51条规定的“进口货物”扩展到“包括进口、出口、运输、仓储、转运及免税店的货物”,由“商标盗版和版权侵权货物”扩展到“涉及其他知识产权的货物”。在救济措施方面,SECURE改变了TRIPS协定第59条规定的有权当局可以处置或销毁货物的规定,而规定所有侵权货物都应当被销毁。[14]在刑事执法措施方面,尽管TRIPS协定第61条只对蓄意的版权盗版和商标假冒规定了刑事执法措施,但发达国家往往要求将刑事执法措施扩展到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上来,完全忽视不同的侵权行为性质上的差异,并要求将权利持有人应负担的举证责任转移到政府。尽管美国和欧盟自身的法律也并没有将专利侵权纳入刑事处罚范围之内。将刑事处罚措施扩大到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类型上去,还可能导致过度保护和执法措施的滥用。[15]


  

  发达国家要求提高全球知识产权执法标准的主张和广大发展中国家要求坚持TRIPS协定最低标准的立场,导致了一场关于知识产权执法标准的全球性大辩论,目前这场辩论中的观点越来越趋于两极化,以发达国家及其企业为代表的一方认为,应当大力强化知识产权执法,实施超TRIPS的执法标准。发展中国家反对这一主张。支持强化知识产权执法的人认为,更高标准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会使所有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从中受益,例如国家可以获得更多的税收,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以及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16]据认为这一主张缺乏确实证据支持,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发展中国家强化知识产权执法措施,也许可以使一部分知识产权持有人和公司获益,但国家因此获得的利益可能不能弥补由此产生的投入。此外,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也可能因为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而受到影响。因为过于严格的知识产权执法意味着企业将花费大量财力物力人力进行相关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活动,这可能是发展中国家的市场所不能负担的。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人民来说,他们更关心的问题可能在于教育、医疗、公共健康等问题,国家必须保证将其有限的社会资源投入到能够最大程度确保公众利益的领域中去。[17]换句话说,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的讨论焦点在于在贯彻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和分配知识产权执法资源时,如何在私权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达成适当的平衡。应当认识到,知识产权执法不是一个孤立存在的问题,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的国际性讨论实际上是一个更广泛议题的一部分,即如何在现有知识产权体系与其面临的挑战之间寻求平衡,以确保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给各国带来的利益高于维持体系的消耗,特别是应确保那些近年来大力发展和改进了自身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18]


  

  从本案结果来看,专家组在解释TRIPS协定所规定的最低标准时,相当谨慎。专家组报告强调了TRIPS协定,特别是第三部分关于执法措施的义务,具有很强的灵活性,WTO成员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并制定符合最优要求的执法措施,同时对TRIPS协定相关条款以及术语含义的认定,应当充分考虑成员的实际情况。专家组报告无意创立全球知识产权执法的新标准,相反,作为涉及TRIPS协定执法措施的第一个专家组报告,它对TRIPS协定的解释,澄清了TRIPS协定在执法方面的一些规定,为今后WTO成员更好地履行协定义务提供了条件,为今后类似案件提供了不可忽视的先例,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发达国家在多边贸易体制内寻求超TRIPS执法标准的行径,对发展中国家坚持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的最低标准提供了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这一裁决,可能使发达国家重新采取主要通过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做法。在专家组报告公布之前,就有美国专家声称,一旦中国在本争端中获胜,TRIPS协定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将受到影响,暗示美国将会降低对TRIPS协定和WTO争端解决机构的信任,指出要解决与中国的知识产权争端与摩擦,中美商业和贸易联合委员会(JCCT)和其他双边机制可能更为实用和有效。[19]当前双边及区域贸易协定的竞相发展,已经对以WTO为基础的全球多边贸易体制造成了冲击和侵蚀。必须警惕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对TRIPS协定确立的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的最低标准的修改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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