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中国的主要影响
1.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的影响
首先,在对中国海关执法措施的认定上,专家组明确指出,中国的执法措施高于TRIPS协定规定的最低标准。因为TRIPS协定规定的边境措施只适用于进口货物,而中国的海关执法不仅适用于进口货物,也适用于出口货物。这是对中国知识产权海关执法保护体系的肯定。
其次,在对TRIPS协定条款的解释上,专家组强调了TRIPS协定顺应各成员国法律制度与发展水平差异的重要灵活性。在解释第59条时,专家组认为该条款没有规定WTO成员主管当局只能实施某些特定的救济方式,第59条 “处置侵权货物”的规定,实际使成员主管当局有权在国内法授权的范围内决定采取任何一种具体的措施。在解释第61条刑事措施的规定时,专家组强调在认定盗版或假冒行为是否构成“具有商业规模”时,应当从成员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具体国情、相关市场和产品等因素综合考虑。在涉及刑事措施这类与国家安全有关的争端时,专家组认为,还应当考虑国家主权的因素。
最后,专家组肯定了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这与TRIPS协定强调民事保护的特点一致。在认定海关措施时,专家组特别提到了知识产权海关执法措施程序的启动以申请为前提,海关没有义务主动启动执法程序,从而使政府可以避免承诺对知识产权侵权采取直接行动。尽管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的确依赖国家强制力,但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仍然主要依靠权利人,至少应当由权利人提出请求并承担执法费用。
综上所述,在海关执法措施上,中国基本获得了胜利,美国只得到了微弱的支持;而在刑事处罚门槛问题上,中国大获全胜。美国没有达到通过这起诉讼迫使中国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标准的目的。无论如何,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不会也不应当因西方发达国家的压力而被动采取不符合中国实际情况和发展水平的知识产权执法与保护措施,否则不但会浪费执法资源,加重执法部门的负担,更有可能危及国内的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对中国来说,从短期来看,作为本案的当事方,中国应尽快履行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积极准备应对美国提出中国执行不力的指责,甚至贸易报复的威胁。从长远来看,中国完善包括执法措施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是发达国家压力的结果,而是自身发展的需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大战略抉择。我国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健全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与长远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2.对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的影响
首先,加强了中国在WTO处理贸易纠纷的信心,有助于今后更积极地运用WTO规则。加入WTO八年多来,中国已经基本度过过渡期完全进入全球多边贸易体制,逐渐从旁观者转变为参与者,日益频繁地成为在WTO争端解决活动中的原告或被告。中国逐渐了解和熟悉WTO规则,积极应诉,充分准备,运用规则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这次争端,是中国首次运用WTO规则解决中美贸易摩擦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结果令人满意。通过诉讼,中国明确了在WTO体系下自身应承担的知识产权执法义务,更深入地认识了争端解决机构解释协定的规则,在参与WTO活动、运用国际规则方面又进了一步。在世界经济形势较为困难的情况下,中国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遭遇更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诉讼,也同样应当以积极的态度去对待,也可以主动出击,运用国际规则维护自身权益,在国际贸易争端中占据主动。
其次,注意证据和资料的收集。要在诉讼中占据主动,掌握大量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是极为关键的。在本案中,专家组之所以没有支持美国有关刑事处罚门槛的主张,一个主要的原因是由于美国提出的证据不足。专家组特别指出,仅仅以报刊文章、新闻报道作为证据是不够的。在今后的诉讼中,中国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特别注意实质性证据的收集。
(三)对国际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和贸易体系的影响
鉴于各国实际发展水平的差异,在制定全球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最低标准时,TRIPS协定为WTO各成员留有较大的政策空间,使各成员能够依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最适当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发达国家及其利益集团认为最低标准的规定不能提供充分的知识产权保护,因而竭力在多边、区域和双边场合掀起了另一轮制定全球知识产权执法标准的谈判,企图建立规则更严格,适用更广泛的超TRIPS执法标准。这次美国起诉中国,也是其启动多边机制,希望通过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建立新的全球知识产权执法标准的一次尝试。本案涉及的海关执法措施和刑事执法措施,正是发达国家主要关注的两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