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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研究

  

  (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起步较晚,同时也受到原来财政包干体制的影响,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存在明显的问题。一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之间事权、财权不清晰,事权、财权不对应,资金分配办法不规范,使得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明确的实施基础,责权利统一的原则难以得到有效贯彻;二是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立法位阶不高,主要是1995年帆布实施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以及《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办法》等部门规章,缺乏法律权威性;三是财政转移支付规模不大,调控力度较小,一般性财政转移比例太低,税收返还比例太大,专项转移名目繁多,使得其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功能难以得到有效实现;四是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体制不公开,不透明,不规范,行政任意性较强;五是省一级政府对地、市、县级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缺乏制度建设。[8]


  

  (三)同级政府间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立法和实践仍处于空白状态


  

  目前,我国实践中尚未出现同级政府间进行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探索。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地方政府之间虽然没有一个规范化、公式化、法治化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但具有横向转移支付性质的“对口支援”早已存在,它是在中央政府的鼓励和安排之下,各省、地区之间出现的一种非公式化、非法制化的转移支付。[9]从1979年中央作出《加速边疆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建设》的决定以来,省际间的对口支援活动在全国范围内蓬勃开展,到了90年代后,支援方与被支援方的范围继续扩大,还出现了一些“对口支援”的“光彩工程”、“希望工程”等支贫、支西的典型范例。但是9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市场取向的改革思路日益清晰,原来带有计划色彩的“对口支援”,逐渐出现了地方积极性下降、项目减少、效率低下等问题。但时至今日,“对口支援”现象仍然在我国现实存在。其前后状况的变化对比,为我们研究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供了很好的实践素材,毕竟,由中央政府出面组织“对口支援”和实行规范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但它至少给我们提供了地方政府之间进行资金转移、项目合作的现实可能性的范例。


  

  三、我国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在我国制定《转移支付法》的过程中,是否规定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2005年7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召开了关于财政转移支付法起草工作座谈会。是否以及如何对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作出规定,就是本次座谈讨论的主题之一。当然,这个问题迄今并没有结论。但在笔者看来,我国有必要、也有可能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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