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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购买美国货”条款的保护主义实质

  

  (一)关于该条款的适用范围问题


  

  美国经济刺激法案中并没有规定“购买美国货”条款的几个关键词的定义,如


  

  “公共建筑和公共工程”、“制成品”以及“在美国生产”等,而这些关键词将决定该条款的适用范围。例如,关于“公共建筑和公共工程”的范围是否仅限于美国联邦政府采购还是也包括美国州和州以下政府采购?甚至还包括受到经济刺激法案资金资助的私人实体的采购?又如“制成品”,它与“公共建筑和公共工程”之间有何必要的联系?如果单独采购“制成品”而其又不是“公共建筑和公共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购买美国货”条款对它适用吗?“制成品”是否包括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如软件产品等?还有“在美国生产”,它涉及到原产地问题,决定原产地是适用“实质性改变”标准还是“当地成分费用”标准?不论是适用“实质性改变”标准还是“当地成分费用”标准,都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即是适用于最终产品还是适用于零部件?


  

  上述这些问题对经济刺激法案中 “购买美国货”条款的执行非常重要,因为概念的不清晰,很可能带来实施上的困难和混乱,极易引起争议。


  

  (二)关于该条款不适用的例外问题


  

  如前所述,“购买美国货”条款规定了三种情况下的例外,实际上,这三种例


  

  外同样存在一些问题。


  

  1、关于购买美国钢铁产品不符合公共利益的例外


  

  众所周知,“公共利益”一词解释本身就具有随意性,它赋予主管当局很大的


  

  自由裁量权。在美国,只有在主管当局相信并认为,有充分而又可靠的证据表明美国的国家安全和/或经济利益受到重大损害时,才会适用公共利益例外。而在美国历史上,“购买美国货”适用公共利益例外是很罕见的[10]。


  

  2、关于美国钢铁产品数量不够,质量不好的例外


  

  美国钢铁产品“数量不够,质量不好”,实际上是个如何解释的问题。“购买美国货”条款并没有规定具体的量化标准,因此,数量“够”与“不够”,质量“好”与“不好”,基本上取决于主管当局的主观判断。


  

  3、关于购买美国钢铁产品成本超出项目总成本的25%的例外


  

  表面上看,这一例外是有客观衡量标准的。但关键问题是,购买美国钢铁产


  

  品成本需要超出“项目总成本”的25%,而不仅是特定相应投入成本的25%。因此,计算方法和数据采纳就非常关键。而一个大型复杂项目的计算和数据十分庞杂,这一规定的差异是如此之大,事实上很难发生单单购买美国钢铁产品成本会超出“项目总成本”25%的情况。


  

  (三)关于该条款适用与美国承担的国际义务一致问题


  

  “购买美国货”条款要求负有国际义务的美国采购机构遵守国际协议的最低标准。美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就与“购买美国货”条款相关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即WTO政府采购协议,北美自由贸易协议以及美国参加的其他双边和区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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