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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移植与融合中的“鸡尾酒论”

  

  把两个不同方面的指责放在一起来看,问题就凸显了:一些人批评我们的立法“中化不足”,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其“西化不够”,如何是好呢?谁能做到让两方面力量都哑口无言,谁又能做到使某一个立法能让所有的人都拍手称道?!


  

  平心而论,本人认为我国《物权法》中的既有诸多成功的制度移植和规则的改进与创造,但其对某些系争问题采取了回避、变通或模糊处理的方案,某些问题的规定也存在失当和不足之处。就该法的立法质量,如以百分制来评判,本人认为可以打出85分左右的成绩,但在借鉴、移植国外法律制度和立足中国实际、尊重中国国情的关系处理方面,我认为其得分可以更高一些。


  

  二、对待国外法律文化的应然态度与至高境界——移植中有取舍、借鉴中有创新


  

  我国实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体制既有本国特点,又要与国际社会接轨;而各国的法律制度尤其是私法,也同样既有固有法的特点,也有国际化的趋势(在某些领域和制度上,固有法的特点较强;而在另一些领域和制度上,则可能国际化的色彩较浓)。于此情况下,我国的民商事立法,诸如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典的制定,当然“既要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又要考虑、尊重中国国情”。惟有立足本国国情与实际,才能在追随“潮流”与学习“先进”时不失根本,才能避免出现“邯郸学步”、“东施效颦”的窘况,从而制定出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现代法律发展潮流的先进的民法。本人认为,对国外的法律文化学习、借鉴的至高境界,乃是“移植中有取舍、借鉴中有创新”。所谓移植中有取舍,就是说国外的某些制度、规则,应当有选择地学习和借鉴,其中不合我国国情民意的,则应断然舍弃,“最好的不一定是最适合我们的”;所谓借鉴中有创新,是说对国外制度的移植和借鉴,还应根据我国的国情和需要而有所改进与创新,使其契合我国的实际需要。


  

  这一理念的树立,似乎不难。但要把它在实际的立法过程中贯彻始终、妥善落实,并经受住实践的检验、得到各界一致的上佳评判,殊非易事,需要法学研究工作者、立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三、法律的制定、立法质量的优劣评判与鸡尾酒的调制和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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