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建立的法定假日制度,除春节外完全放弃了中国传统节日成为法定假日的历史习惯,象人们耳熟能详的五大传统节日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悉数被排除在法定假日之外,只保留农历新年:春节放假三天的习俗,由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制。尽管没有成为法定的假日,也未被列为法定节日,但是,50多年来,这些传统节日仍薪火相传,被人民群众广为接受。这些传统节日仅仅属于民间节日,由于未成为法定假日部分节日已经开始淡化,如元宵节、端午节和重阳节等节日已经“有日无节”,许多人民群众已经不再在这些日子过节,久而久之,节日气氛越来越淡,甚至波及其他传统节日。
我国的传统节日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是中华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流传至今的节日风俗,都具有特定的文化内涵,凝聚着中华民族的智慧,体现着中华文明的特点,千百年来发挥了传承、传播中华文明的重要作用。世界各地华人都非常重视中国的传统节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虽然在近代曾脱离母体很长时间,但一直保留着一些重要的传统节日;在香港,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和重阳节为五大传统节日,被规定为法定假日;在澳门,春节、清明节、中秋节和重阳节被规定为法定假日。新加坡华人同样非常注重春节、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等中国传统节日,每年举行各种各样的活动进行庆祝。我国台湾地区同样将上述传统节日列为法定假日,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第37条规定:“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均应休假。”[6]
我国现行法定假日制度抛弃传统节日,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民众传统节日过节的机会,有的人想过节而无时间过节,凡是在运作规范的国家机关和运作规范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很少有机会去过上述传统节日,传统节日与法定假日重叠的寥寥无几,仅仅是中秋节有可能和国庆“七天长假”重叠,而且这样的机会并不多。在没有法定假日的情形下,是否人们就完全不过节呢?当然不是,一方面,对于没有职业的人员,尤其是广大农民而言,这样的传统节日他们不会错过,也不会因为国家没有立法确定这些日子为法定假日而不过节、不祭祖、不团圆;另一方面,是国家工作人员同样过节,尤其是在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变相休假,例如清明节扫墓,很大一部分地方官员都牵家带口前去扫墓,甚至不惜动用公车,不顾公务,形成了事实上的假日。
上述表明,我国法定假日并没有充分体现节日与假日的协调和契合,现行法定假日制度已经显现出其功能不足的制度缺陷,该制度漠视了传统文化与现代社会生活整合的一般规律。近年来,除了社会学界、民俗学领域开始关注传统节日外,法学界的部分学者已经关注到我国法定节假日的理性表述:“法定节假日,是指根据国家、民族的传统习俗而由法律规定的在节日实行的休假。”[7](P252)
(二)法定假日政治气氛过于浓重,缺少人文气息
一位网友的观点集中地体现了将传统节日列为法定假日的社会功能:“一个国家的传统节日,是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积淀之所在!清明祭拜祖先,中秋合家团圆,这是每个中华在外游子的共同心声!每每到这两个节日,中国人的心,总是会莫明地感触起来!有人说,清明拜祖充满了迷信成分,没什么可取的!对此,我是不赞成的!诚言,各地在过清明节时,还掺杂着不少封建迷信的成分,如:烧纸钱、香烛等行为!但我认为绝不能把清明简单地批为搞封建迷信活动!事实上,这些不好的方面可以向好的方面引导,如提倡清明祭祖用鲜花代纸钱、香烛等!中国人,乃至受儒教文化影响的国度,对祖先总是充满崇敬的,而清明节证实体现了这一点!还有,在每年的清明之际,恰是一年春光明媚的日子,因此把清明祭组,视为一次外出踏青又何妨呢?”[8]传统节日乃是全民的节日,经过几千年的朝代更迭,它既不是帝王将相的节日,也非特定团体特定组织的节日。过节应当成为民众的权利,不应在传统节日之上填附政治内容。目前,我国法定假日中,承载了过多的政治宣传的功能,如“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这些假日本不属于民众过节的范畴,鲜有老百姓将上述日子当作节日来过的记录,尤其是广大农村,社会生产的自主性非常强,不存在放假不放假的因素,对他们来说“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毫无节日感悟,只是从就读学生或相识的国家工作人员放假的事实认识了这些节日。因此,类似“五一”、“十一”乃至《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的众多节日,大多体现了公力机构的主观意定,并没有成为人们的客观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