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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全球化视角下的我国的注册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与授权资本的选择


  

  实践中注册资本有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三种形式。法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由股东全部认购或缴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这种资本制度由法国、德国首创,为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效仿。法定资本制的优点是能保证债权和交易的安全。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资本额虽然记载在章程中,但不要求股东全部认购,只要认购和缴付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购部分可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授权资本制为英、美所创制。在实践中,英美法系的授权资本制比大陆法系的法定资本制体现了更多优越性。创设法定资本制的法、德等国家纷纷修正自己的资本制度以向授权资本制靠拢的趋向,说明了这一点。如德国于1937年制定《股份法》时,率先对其资本制度进行修正,允许公司分期发行股份。1950年日本修改商法,也放弃了长期适用的法定资本制,允许公司存在授权资本。大陆法系国家在资本制度上趋利除弊的选择,就表现为折衷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相比,折衷资本制的优越性表现为:折衷资本制保留了授权资本,允许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发行资本,以更符合公司的经营需求;同时折衷资本制又有授权资本发行的时间限制,减少了经营风险。


  

  我国2006年《公司法》实行的仍然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它充分反映了我国公司法侧重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价值目标,充分体现了传统公司法中的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公司法本身并无"资本三原则"一词,而系学者将具有共同法理的条文归纳综合而成,认为它是"由公司法所确立的在公司设立、营运以及管理的整个过程中,为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安全而必须遵循的基本的法律准则"。 5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由股东全部认购。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和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要增加或减少资本,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公司资本三原则的法理基础是法益平衡理念。在有限责任制度的设计下,当公司经营失败而破产或解散时,债权人不能追索股东个人的财产责任,这就使股东可能把剩余的债务风险推给公司的债权人,而导致法益关系的失衡。为了利益平衡,法律要求公司维持一定资产作为债权人的最终担保。首先,资本确定原则要求以章程确定公司资本额,公开对外表示一定数额的财产已被股东投入公司,作为公司信用及营运的基础,从而向债权人提供评估公司财力的简易指标;其次,资本维持原则更进一步以具体财产充实抽象资本,确保每份资本后都有等值资产为后盾,避免资本水准虚伪不实,误导投资者,同时,禁止股东以任何名义取回资本,避免公司资本遭不当侵蚀,损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最后, 资本不变原则要求如公司章程所定的资本水准如有变更,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特别是债权人的异议或保护程序,只有在债权人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后,资本方可变动。这样,资本三原则理论的基本逻辑就得以形成,即:"资本确定原则确定资本水准,资本维持原则确保此水准得以真实反映公司财力,资本不变原则则在债权人权益获确切保障前,禁止此水准之变动"。 6由此可见,资本三原则是在公司债权人与股东利益关系出现失衡,尤其是公司债权人的风险加大的特定历史背景下,为了均衡地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与债权人的利益而创设的,其首要目标在于平衡有限责任制度对股东有利但对债权人难免保护不周的矛盾,以实现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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