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西兰,频谱的管理和分配在20世纪80年代末是由商务部负责的。1989年的无线电通信法建立了尝试性的频谱财产权分配机制。在该法下,商务部有权除了用行政方法分配频谱外,还可采用可转让的使用频谱财产权的方法;商务部可授予频谱管理权给某个特定的人或通过拍卖来确定频谱管理权拥有者。管理权包括了某区段的频谱使用权及颁发该区段频谱使用许可证给他人的权力。[46] 频谱许可证则是可以再分割并转让的,这就保证了频谱资源的最佳利用。为了防止频谱资源的干扰,无线电法和条例都有禁止和减少干扰的具体规定。[47]
危地马拉1996年的电信法要求频谱资源的分配采用财产权机制。现在频谱使用资格的权利是完全可以分割和转让的。[48] 在该机制下,所有未被分配给政府、电台与电视台和其它许可证拥有者的频谱都是可以在要求下分配给申请者使用的。如果管制机构认为某个频谱申请不妨碍任何现存许可证拥有者的权利,它将给予一个公共评论期以便相关利益者能提出反对频谱授予权的意见。反对意见可以是反对者已拥有的权利将会被侵犯,或者反对者自己也想得到部分的申请频谱。[49] 如果是前者,申请将被否决;假如是后者,管制机构必须采用拍卖或竞投程序。在分割频谱能促进竞争的情况下,管制机构必须在采用同时多轮向上竞价的方法对申请的频谱在分割后进行拍卖。[50]
从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危地马拉频谱分配方法的讨论可知,管制机构分配频谱资源可以采用四种方法。这些方法包括先到先得、比较听证会、抽签和拍卖或竞投。由于频谱资源的稀缺性,先到先得的方法已越来越少被使用。比较听证会在信息不对称不太严重的情况下是可以采用的,然而这种方法需要花费较多的人力资源和时间。在美国早期分配无线电话服务许可证时,有200多个申请者竞争初始的30来个许可证。由于许多申请者都递交了1千多页的申请资料,整个过程耗时1- 2年。[51] 抽签法虽然有省时和申请代价低的特点,但会出现非常多的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申请者争取许可证以便在二级市场高价转让频谱许可证的现象。如果管制机构对所有的申请者进行经营能力审查,那么这又会耗时花力。还有,在采用抽签法而又允许频谱许可证在二级市场自由转让的情况下,投机者而不是政府将获得由抽签而得到许可证的利润。而真正有能力经营的营运商必须花大笔的资金在二级市场购买频谱许可证,这显然会导致市场拖延新服务的提供。美国在1987年就有过这方面的教训。[52] 比较而言,在频谱资源紧缺的情况下,拍卖或竞投是最好的分配频谱资源的方法。它能使最能有效利用频谱资源的经营者较快地得到频谱许可证。如果初始获得许可证的竞投者不是最有效的,那么频谱资源在二级市场的自由流转也能使资源转移到最能有效利用这种资源的人的手中。在市场机制下,过高的拍卖价也会在市场上随时间的流动而得以纠正。从福利角度看,政府的拍卖所得既可用于管制机构的运作成本,也可以补贴给某些使用服务的消费者。相比,在抽签法下,无能的投机者也能夺得横财。
从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危地马拉对频谱资源使用限制的角度来看,采用市场机制的财产权方法要好得多。允许区段频谱的再分割和自由转让将明显有利于资源的最佳分配和利用。按这一标准,新西兰和危地马拉的法律机制优越于美国的。另外,美国过死地规定被分配到的频谱资源必须用于特定的目的也使社会损失巨大的静态和动态效益。如美国在限制被分得的频谱只能用于无线电台而不能用于无线电话时,静态福利损失是巨大的。在频谱资源只能用于被限制的特定目的时,生产的设备或提供的服务只能符合该特定目的,这就会延缓技术的进步和福利最大化而不利于动态效益。从这一点看,危地马拉采用市场机制的财产权方法分配频率资源比美国的机制具有更大的优越性。这些好的经验对我国频谱资源的分配和管理是很好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