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拨打平等和号码可带性
电信网络存在着正外部性(network externalities)。消费者对电信网络需求的福利随着网络使用者的增加而增长。[27] 如果电信网络的正外部性很大,那么在没有互联规定的情况下消费者会选择最大网络的供给企业。在这样的动态情况下,电信市场可能会导致垄断。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在20世纪初在本地电话市场拒绝与竞争者互联的行为正说明了这一点。[28] 网络正外部性也会造成锁住效因 (lockin effect)。[29] 当网络的正外部性很大时,从最大电信网络企业转向另一个竞争者时,消费者会损失短期的网络利益。这种电信网络的锁住效因使得竞争者的市场进入和扩张变得非常困难。在生产规模呈递增时,最早的市场垄断者采用的技术不一定是最有效益的。从这一角度看,强制性的互联互通规则十分重要。首先,互联互通的规定增加了消费者的网络正外部性。消费者不仅可以和自己购买服务的电信公司的其它消费者通话,而且可以和其它电信公司的消费者通讯。第二,互联互通的法律规定在转换电信服务公司时的网络利益损失不再存在,这就使得竞争变得更为有效。
互联互通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网络的正外部性和改善了竞争,但拨打的平等性和号码的可带性将进一步改善竞争。拨打的平等性使竞争公司的消费者在获得其它网络的网络利益时不再需要比另一个提供电信服务公司的消费者拨打更多的号码。这就使得竞争更加公平,号码的可带性会减少消费者转换电信公司的成本。也就是说消费者从一个电信服务公司转移到另一个电信服务公司时无需每次都重新更换电话号码和通知自己的朋友和顾客新的电话号码,他们有权继续使用现有的电话号码,美国、澳大利亚、智利和新西兰对拨打的平等性和号码的可带性的法律处理不尽相同。
1996年美国电信法有拨打平等性和号码可带性要求。[30] 按国会的要求,联邦通讯委员会制定了号码可带性规则。[31] 这些规则具体规定了号码可带性的过渡性和长远目标的服务标准。联邦通讯委员会在1998年建立了长期号码可带性的成本回收机制。[32] 按该机制,它将从所有的普通营运商 (common carriers)处收取为实施号码可带性而支出的用于建立和运作区域号码可带性的数据库,收取的比例是基于各营运商在每一个号码可带性区域的州内、州际和国际电信服务的收入。营运商则可以用合法的方法回收他们分担的成本和其它各自为实施号码可带性而支付的成本。
在澳大利亚,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必须保证由澳大利亚通信局制定的号码计划具有号码可带性的条款。[33] 号码计划大致规定:当一个消费者在特定的号码区域内从一个营运商转向另一个竞争性的营运商时可以保留自己原先的电话号码。相关营运商应保证该消费者在转移后得到的服务是相同的。[34]
和美国及澳大利亚不同,新西兰和智利的电信法直到20世纪90年代末都未对拨打平等性和号码可带性进行规定。虽然新西兰法院相对容易地得出了新西兰电信要求竞争对手的顾客必须拨打进入网络号码,而自己的顾客则不必如此的做法是反竞争行为的结论,[35] 但电信服务公司在号码可带性方面的协商则非常艰难。由于没有号码可带性的实体性法律规定和争议解决的程序性规则,号码可带性的合同安排完全基于电信公司的协商。在信息不对称和存在机会主义行为的情况下,有关号码可带性的协商非常低效。只是当电信部威胁,如电信服务公司在1998年底不能达成协议时将采用管制措施解决这一问题时,某些电信公司才达成了协议。[36] 虽然这些电信公司达成了号码可带性的协议,但是该协议并没有具体实施号码可带性的规则,它只是规定了最终确定具体条款的过程。[37] 相似地,智利缺乏号码可带性的条款也影响了本地电话服务的有效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