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电信业引入竞争的具体改革
尽管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智利都对电信业进行了引入竞争的改革,然而他们在互联互通、号码可带性、拨打平等性和频谱资源的分配方面都有很大的差距。除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智利外,本文对危地马拉的讨论只限于频谱资源的分配。
(一)互联互通
互联互通对有效电信市场的建立至关重要,高的互联互通收费会形成市场进入的障碍并维护现存的经营者的垄断地位。另外,高的互联互通收费也会导致低效绕开或重复投资类似现存经营者的瓶颈设施。相反地,低的互联互通收费会使更低效的企业能方便地进入市场。还有,低的互联互通收费不仅使进入者不愿建立自己的设施,还会使现存经营者不愿维持和提升自己网络的能力。[8] 在现实中,确定一个合理有效的互联互通收费常常很困难。无论是新西兰电信和克力尔(Clear)公司的互联诉讼争议,还是中国电信和中国移动或联通的互联谈判都存在着巨大的交易成本。困难的是,监管者通常缺乏制定好的互联互通政策的相关信息。再有,互联政策中的经济利益使得互联互通政策和法律的制定也受到利益集团和政治因素的干扰。
威利格(Willig)在1979年提出了倍受争议的效益组成价格规则(efficient component pricing rule),[9]该规则又被称为平等价格原则或鲍莫尔-威利格规则。[10]鲍莫尔和西达克认为,竞争者使用另一经营者设备的进入费用(access charge)应该等于经营者的机会成本,而机会成本应包括让竞争者使用经营者自己必要设施(essential facilities)的边际成本和经营者自己由于和竞争者的竞争而损失的营业收入。鲍莫尔-威利格规则有两个优点: 第一,在该规则下,只有比经营者更具效率的竞争者才能进入。第二,该规则对经营者的运行利润没有影响。但是,鲍莫尔.威利格规则的效益也是令人置疑的。[11] 泰和拉普塔认为,鲍莫尔-威利格规则阻碍了竞争目标的实现,这样的规则不能起到限制垄断价格、提高动态效益和鼓励技术进步的作用。[12] 泰和拉普塔提出了在最终产品或服务市场引入竞争的情况下的互联互通收费机制及目标,收费机制的目标是允许相同竞争者有同等的获取资本成本的机会。另一个目标是必要设施对现存的经营者既不是优势也不是负担,互联价格使经营者和竞争者在竞争的产品市场上以相同的条件竞争。[13] 按照这样的目标,互联互通的价格应建立在长期增加成本(long-run incremental cost)的基础上,也就是互联互通价格应包括连接两个电信网络的直接增加成本(direct incremental cost)和处理电话在一个网络开始而在另一个网络终止的成本。[14] 在这样的价格机制下,任何一方都能部分回收自己网络的前瞻性的固定和共同成本(forward looking fixed and common costs)。只有当拥有必要设施的经营者必须承担其它竞争者无需承担的义务时,它才可以在长期增加成本上加收一个附加额(mark up)。这种情况通常会在只有经营者承担而其它竞争者无需承担普遍服务义务时,或在需要使用经营者必要设施的公司不向经营者提供对等互联的场合出现。
以上几国的实践显示,没有一个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采用鲍莫尔-威利格规则。新西兰电信曾试图采用该规则,长达五年的诉讼结果也认为该规则并不违反反垄断的《商事法》。[15] 但新西兰电信在和它的竞争者庭外和解协议中确定的互联费用价格远低于按该规则应收的价格。[16] 新西兰的教训揭示了没有具体的行业规则去规范互联价格是非常低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