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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报复之后的程序问题浅析

授权报复之后的程序问题浅析



——以欧盟荷尔蒙案为例

肖军


【关键词】授权报复
【全文】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保障多边贸易体制的可靠性和可预测性的一个核心因素。[1]依照《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的规定,“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目标通常是保证撤销被认为与任何适用协定的规定不一致的有关措施。提供补偿的办法只能在立即撤销这些措施不可行时方可采取,且应作为在撤销与适用协定不一致的措施前采取的临时措施”;而中止实施适用协定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则为解决争端的最后手段且应经争端解决机构(DSB)授权。[2]无论是确定有关措施与适用协定一致与否,还是决定针对违反条约义务的成员实施报复——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均应通过多边争端解决机制。[3]任何成员不应采取单边报复措施。[4]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应是临时性的,只应维持至:(1)被认定与适用协定不一致的措施已取消,或(2)必须执行建议或裁决的成员对利益丧失或减损已提供解决办法,或(3)已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5]由此可见,为保障多边贸易体制的可靠性和可预测性,DSU将报复视作争端解决最后的和临时性的手段,为其制定了多边的授权机制。这一原则在迄今为止的争端解决实践中基本得到了贯彻实施:执行了DSB裁决和建议的案例占绝大多数,授权报复的则为数不多。[6]


  

  尽管经过DSB授权报复的争端只有寥寥数起,因其涉及WTO的重要成员以及重大的法律问题,却备受关注,影响甚大。[7]欧盟荷尔蒙案即是其中一例。其受到国际社会包括国际法学界重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SPS协定)中有关规定的解释,尤其是风险预警原则的地位问题;[8]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举证责任、[9]旋转报复(carousel retaliation)的问题等。[10]其中美国威胁实施旋转报复的举措便直接涉及DSU的报复机制。这一机制在荷尔蒙牛肉争端的最新发展中再次成为焦点:2005年1月,欧盟声称,其已采取措施执行荷尔蒙案裁决和建议,但美国仍维持(经DSB授权的)报复措施,欧盟要求DSB设立专家组审查美国继续中止减让的合法性。专家组于同年6月设立,经两次延长期限后,迄今仍未能散发报告。[11]美国-继续中止减让案在争端解决程序上是一个独立的案件,其缘起却是荷尔蒙牛肉争端。本文拟以此争端为例,分析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授权报复之后(以下“后报复时期”)程序规则的缺失和有关的改进建议。


  

  一、  荷尔蒙案裁决的执行情况


  

  美国-继续中止减让案产生的缘由之一,是欧盟与美国对于执行荷尔蒙案裁决的不同立场。[12]


  

  早在WTO成立之前,欧共体分别于1981年和1988年颁布三项指令,禁止为促进牲畜生长目的而使用含有激素作用的物质,并禁止销售或进出口使用这些物质的牛肉或牛肉制品。针对欧共体的进口禁令,美国当时就采取了报复措施。据称,荷尔蒙牛肉争端是美国在乌拉圭回合极力促进SPS协定谈判的原因之一。[13]


  

  WTO成立之后,欧盟以96/22号指令取代上述三个指令,继续实施有关禁令。美国认为,欧盟禁止为促进生长目的使用六种特定荷尔蒙的牛肉或牛肉制品的进口,[14]违反了GATT1994第3条和第11条、SPS协定第2条、第3条和第5条、TBT协定第2条及农产品协定第4条。DSB于1996年5月20日应美国的请求设立专家组。[15]


  

  专家组裁定欧盟的进口禁令与SPS协定第3条第1款、第5条第1款及第5款不符。欧盟提出上诉。上诉机构虽然维持了有关措施违反SPS协定第3条和第5条的裁定,但是在多处条款的解释上采取了比专家组更宽松的立场,从而减轻了对实施SPS措施的成员的限制。[16]其中重要的几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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