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系争措施
欧福永;黄文旭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程序;系争措施
【全文】
WTO争端解决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它不仅要求参加方对WTO规则和案例有全面深入的研究与掌握,而且还要求精心设计诉讼策略,采用高超的诉讼技巧。[1]WTO诉讼策略或诉讼技巧当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系争措施(measures at issue)问题。系争措施是指引起争端之措施,有关条款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下称DSU)第6条第2款。其条文如下,“设立专家组的请求书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应指出是否已进行磋商、指明具体系争措施并提供足以阐明问题的起诉的法律依据概要。在申请方请求设立的专家组不具有标准职权范围的情况下,书面请求中应包括特殊职权范围的拟议案文。”而DSU第7条第1款规定,专家组的职权为审理当事方在设立专家组请求书中提交DSB的事项。因此,系争措施是专家组审理的对象,系争措施的确定决定着专家组职权范围的确定。从1995年WTO成立以来,已有大量的争端解决案例涉及到系争措施的确定问题,而2006年12月11日通过的欧共体特定海关事项案上诉机构报告对系争措施更是进行了详尽的分析。WTO司法实践证明,原属普通法系的先例原则,实际正在WTO法律制度中生根发芽。[2]因此,对该案及WTO其他有关案例中有关系争措施问题的分析进行研究具有重大意义。
一、确定系争措施的重要性
系争措施的确定决定着专家组职权范围的确定,进而可能使起诉方的特定诉请被排除在专家组的审理之外,获致败诉命运,故其关乎争端解决案件之胜败。其重要性,可举两例。一为美国高地棉花案。[3]该案被诉方认为,在专家组成立时已经失效和尚未生效之措施不应作为系争措施。起诉方则认为,系争措施虽然已经失效,但其效果依然存在,专家组仍应将其纳入职权范围,以认定被诉方是否符合所涉协定下之相关义务。该案专家组用了很大篇幅处理系争措施问题,并拒绝了被诉方的主张,使得被诉方因而落败;反之,假如专家组认同被诉方之主张,将系争措施排除在职权范围之外,则被诉方可能就不致落败。二为本文重点讨论的欧共体特定海关事项案。由于美国在设立专家组请求书中所列系争措施不够明晰,导致专家组将其职权范围限制在一个很狭窄的领域,进而只在一个美国认为是证据的问题上判定欧共体违反了WTO规则。虽然后来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关于职权范围的认定,但为时已晚,因为上诉机构只审查法律问题,对于专家组因其对系争措施的理解而没有分析的措施,上诉机构无权审查。该案上诉机构虽然认为欧共体海关执行制度整体属于争端解决机构的职权范围,但由于专家组报告中没有足够的事实认定,上诉机构也只能望洋兴叹。[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