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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面临的困境与突破

  

  我想大家可能很关心李庄案[2],在聚会上我就常常关心这个问题。我关注李庄案,并不是因为李庄个人,我跟李庄并不认识,对他本人没有多大的好感。但是为了担当律师的职责,我个人觉得有必要站出来表明我的观点。


  

  李庄案是一个法治倒退的现象,尤其是在后来补加的漏罪案件里面,体现得尤其充分。李庄判罪,是因为他犯了伪证罪,但是事实上很难辨别和确定伪证罪。什么叫伪证?如果伪证是书面的证据,比如造了一个假身份证或者一个假公文,那还好说。但口供里的伪证就麻烦了,口说无凭,你怎么来确定呢?李庄在他原来担任律师的案子的一审里,他所辩护的龚刚模在公安局里面的口供是刑讯逼供,后来他说李庄唆使他翻供,这有问题了。因为李庄会见龚刚模的时候,公安人员都在场,公安人员在场之下龚说什么大家都听见,难道使一个眼色就让人翻供,这有点牵强。时隔一年,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缘由是李庄案宣判后,重庆司法机关接到举报,要求追究李庄在其他代理刑事案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原来有一个人,听说李庄被抓起来了,就出来说李庄也唆使他翻供了。这个人是吸毒犯,心理状态并不稳定,另外案件中举报人到底是借钱,还是投资,这些事实都弄不太清楚。所以最后重庆市检察院撤诉了。撤诉是完全正确的。这里面有法律方面的原因,确实没有很确切的证据。如果一个人说李庄唆使其翻供,起码应该把证人传唤到庭上,这是非常必要的。现在证人并没有来,就以他的检举信作为起诉依据,那是很可笑的事情。


  

  李庄案突出地反映了当下中国司法制度里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司法制度无法起到保护律师的作用。我这么说并不等于说律师就不能被判刑,而是说对律师判刑要特别谨慎。他要是做了伪证,确实有书面伪证,还好说,如果完全以口头的证据,必须要对证人在法庭上审问,允许控辩双方做交叉询问。这个交叉询问很重要,因为检方提的问题和辩护人所提的问题,能够暴露出证人作证的真伪情况。如果我们的律师都处在这种状态下,这个国家还有什么民主可言呢?如果律师时刻感觉到是在刑事责任的危险下来进行一些辩护的话,那怎么行呢?


  

  有人好几次问我,李庄漏罪案撤诉究竟是法律的原因,还是政治的原因?我说我不太了解,但是我个人认为,李庄漏罪案撤诉既是法律的胜利,也是群众舆论支持的胜利。因为从法律来看,漏洞太大,如果检察院再继续这种办法,那么它在法律面前是站不住脚的。政治方面的原因有没有?我觉得也有。这次对李庄漏罪案再次提起诉讼,在许多人的心目中绝对有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感觉。


  

  一个人已经判刑了,你又要在他的身上加一点罪那还不容易吗。所以这次针对李庄漏罪案提起诉讼,应该说失去了民心,失去了律师界的民心,失去了法律界的民心,也失去了中国许多普普通通老百姓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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