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时建中,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伊犁师范学院副院长。王伟纬,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2007级博士生,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干部。
【注释】
OECD, Glossary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Economics and Competition Law, p54. available at http://www.oecd.org/dataoecd/8/61/2376087.pdf.
ICN(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Network), Report on Merger Guidelines, April 2004, Chapter 2, 1.28. available at http://www.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network.org/media/library/conference_3rd_seoul_2004/vickers.pdf.
对某些严重违反反垄断法的限制竞争协议行为,如限制价格、划分市场等根据“本身违法原则”可以直接认定违法等行为,而不分析其对市场竞争效果的影响。
“支配地位关系到一个企业所具有的经济势力的地位,即通过相当程度无需顾及竞争对手、客户及最终消费者的行为能力,有能力防止在相关市场上维持有效的竞争”。支配地位认定要考虑市场份额(market shares)和进入障碍的程度(the extent of entry barries),但一般执法当局和法院都非常看重市场份额。如美国最高法院在US v United Shoes Macinery (1945)案中依其75%的市场份额认定构成独占者,在International Boxing Club v US(1959)和US v Grinnell(1966)都依企业占81%和87%市场份额认定构成独占者。在Hoffman-la Roche v. Commission(1979)案中,欧洲法院解释是,支配地位认定“相当重要因素是非常大的市场份额存在”。
王晓晔:“美国控制企业合并的立法和实践”,载王晓晔主编:《竞争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第415页。
相关市场界定在反垄断执法和司法中的重要意义可以从以下的案例中得以体现:在US v. Aluminium Co. of America案中,法院以纯铝锭(不包括铝废品)为确定产品市场的依据,因而美国铝公司占据的市场份额高达90%,构成垄断;而US v. E.I. DuPont de Nemours & Co.案中,法院以“弹性包装材料”划定产品市场范围,杜邦公司生产的玻璃纸(实际上杜邦公司占据该产品100%的市场份额)仅占包装产品市场18%,不构成垄断。从近年国际上发生的反垄断案例来看,相关市场的界定也是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
反垄断法中对相关市场的概念作出明确规定的国家和地区除了我国及台湾地区外,还包括:捷克、越南、保加利亚、印度、墨西哥等。如捷克《保护竞争法》(2001年)第二条规定:“‘相关市场’是指商品市场,该市场的商品在特征、价格和预期的用途上应具同一性、可比较性和可互换性,该市场竞争条件统一并能与其他区域明显区分”;越南竞争法第三条规定:“本法中的相关市场包括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相关产品市场由在特性、使用目的和价格上可以相互替代的商品和服务组成。相关地域市场是指商品和服务可在相似竞争条件下相互替代的、与相邻区域有显著区别的特定地理区域”等。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委员会发布的《示范竞争法》(Model Law on Competition 2003)第二条规定“相关市场是指买卖双方交换商品的一般条件,意味着相关市场界限的界定就是确定存在竞争关系的一系列产品。它要求标出产品和地域界限,在这一界限内一系列产品、买方和买方互相影响以形成价格和产出。相关市场应当包括一旦限制或滥用行为导致价格稍有上升,消费者短期内便可转而求购的所有合理的替代性产品或服务,以及所有的临近的竞争者。” OECD发布的《产业组织经济学和竞争法词汇》(Glossary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Economics and Competition Law)规定:“市场界定有两个基本方面,(1)产品市场,即成为一类的产品;以及(2)地理市场,即成为一类产品的地理区域。”
阮方民:《欧盟竞争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 ,第114页。
The Office of Fair Trading (OFT) of UK, Understanding Competition Law: Market Definition, December 2004, p18. available at http://www.oft.gov.uk/shared_oft/business_leaflets/ca98_guidelines/oft403.pdf.
P·贝伦斯:《对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的滥用监督》,载王晓晔主编:《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法律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206页。
EU Commission Notice on the definition of the relevant market for the purposes of Community competition law, Official Journal C 372, 09.12.1997.
同上。
ICN(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Network), Report on Merger Guidelines, April 2004, Chapter 2, 1.35.
ICN(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Network), Report on Merger Guidelines, April 2004, Chapter 2, 1.39.
阮方民:《欧盟竞争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第 115页。
阮方民:《欧盟竞争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第115页。
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 ,第287页。
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年6月第1版 ,第299页。
Ex,y=⊿Qx/⊿Py*Py/Qx,Ex, y为当y产品的价格发生变化时的x商品的需求的交叉价格弹性系数,Py为y商品的价格,⊿Py为y商品价格变化, Qx为x的需求量,⊿Qx为x需求量变化。
高鸿业主编:《西方经济学》(微观部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第2版,第52页。
Brown Shoe Co. v. United States, 370 US 294, 326 (1962).
阮方民:《欧盟竞争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第120页。
张俊文:《反垄断法中的市场界定》,载《现代法学》2001年6月第3期。
虽然欧盟《为执行共同体竞争法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委员会通知》(Commission Notice on the Definition of the Relevant Market for the Purposes of Community Competition Law)中规定潜在竞争在界定相关市场是不予考虑,但其中关于供给替代性分析已经将能够“‘短期内’或者在‘合理期间内’,以合理的成本转向生产具有需求替代性的产品”转向生产替代性产品的企业纳入相关市场中。
同。
徐斌:《SSNIP市场界定方法、缺陷及其改进》,载《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第57页。
ICN(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Network), Report on Merger Guidelines, April 2004, Chapter 2, 1.20.
王晓晔:《举足轻重的前提——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界定》,载《国际贸易》2004年第2期,第49页。
如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本法中的相关地域市场的概念可以广于本法的适用范围。
The Office of Fair Trading (OFT) of UK, Understanding Competition Law: Market Definition, December 2004, p18.
Case 322/81, Michelin v Commission, ECR 3461.
E.J.麦斯特麦克著,方小敏译:《全球化中的欧洲竞争法》,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春季号。
USA.FTC and Department of Justice, Antitrust Guidelines for the Licens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3.2.2.
Richard J. Gilbert and Steven C. Sunshine, "Incorporating Dynamic Efficiency Concerns in Merger Analysis: The Use of Innovation Markets," Antitrust Law Journal 63: 569-601 (1995).
USA. FTC and Department of Justice, Antitrust Guidelines for the Licens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3.2.3.
Richard T. Rapp,The Misapplication Of The Innovation Market Approach To Merger Analysis,available at http://www.ftc.gov/opp/global/rapp2.htm.
王为农:《企业集中规制中的关联市场(relevant market)的划定标准》,载《经济法研究》(第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300-303页。
以设立分行机构为例,分行筹建申请由拟设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并银监会审查,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筹建审批批准后,商业银行应在6个月的时间内完成筹建;筹建完成后向拟设立地银监局提出开业申请,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取得开业核准后分行机构需取得金融许可证,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开业。参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四节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电监会的通报,2007年全国完成跨省跨区交易电量3994.9亿千瓦时,仅占2007年全国发电量32559亿千瓦时的12.27%。
有学者基于电力行业特殊性认为电力输送取决于功率交换点与线路之间的电气距离,而不是空间距离,电力相关地域市场概念不再是空间连续的地理范围,而是所有发电-负荷节点间满足微增可达性的节点集合。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可以作为界定电力地域市场的补充。参见辛洁晴 言茂松:《电力相关市场及其集中度指标评定》,载《电力系统自动化》2002年第23期,第页。
目前我国只有吉林、山东两省启动大用户直接购电试点,其他计划开展试点的地区也是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报送审批。参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监管报告(2007)》,第74-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