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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含义及其界定

  

  (一)商业银行业相关市场分析


  

  首先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商业银行提供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替代性分析应主要考虑相关产品是否能够满足客户相同的融资或投资需求,且是否具有相同或相似风险特征、相当的融资成本和投资收益等特点,符合上述条件的产品具备需求替代性。而且,随着近年来金融产品创新的加快,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替代性也不断增强,因此,商业银行部分产品市场也可能超越行业界限。由于我国金融业实际仍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不同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仍存在较限制,因此商业银行多数产品的供给替代性分析中仍只需要考虑商业银行,而不需要考虑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最高法院在US. v.Philadelphia Nat’l Bank案中提出了“商品群”的概念,法院认为商业银行提供的活期存款(checking)、消费者贷款(consumer loan)、储蓄存款(saving deposit)虽然不存在竞争关系,但由于上述产品是完全可以同来自其他金融机构有效竞争相隔离的特殊商品和服务,消费者对企业将数个产品或服务结合起来进行供给的需求偏好,且由于这一特殊偏好,使得商业银行可以成为单独的供给者或对消费者采取联合供给的方式以降低成本,因此将上述一“群(cluster)”服务作为一个整体界定为一个关联产品市场。[38]笔者认为,我国银行业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中也需要考虑特殊产品的供给方式和消费者偏好的影响,对于能够从有效竞争中同其他产品集团相隔离的 “产品群”可以界定为一个相关产品市场。其次,关于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则需要考虑产品和服务类型和客户类型,对于不依赖于物理网点的产品和服务,其地域市场范围通常是全国市场;对于普通个人客户和中小企业客户而言,与其居住地距离遥远(如位于不同城市)的银行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显然不具有替代性,因此,银行向此类客户的产品和服务的地域市场具有很强的地区性;但对于大型客户或跨地区客户而言,由于其自身规模和业务金额庞大,其通常可以在全国范围选择银行提供服务,国内各家银行提供的产品服务对其均有需求替代性,因此,大型客户产品和服务的地域市场通常也是全国市场。上述地域市场分析尚未考虑供给替代性,虽然全国性商业银行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是根据相应的监管要求,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过筹建、开业等阶段,且须经监管机关批准,实际进入特定地域市场需要较长时间,[39]银行业产品和服务地域市场的供给替代性很难说是一种现实的供给替代性,因此商业银行地域市场应主要通过需求替代性分析进行界定。由于银行业相关产品和服务不具有季节性特点且市场竞争状况比较稳定,因此此处不对银行业相关时间市场进行专门讨论。


  

  (二)房地产行业相关市场分析


  

  对房地产开发行业而言,根据其产品功能不同可以分为住宅和商用房,前者主要满足个人居住需要,而后者主要以经营为目的,上述两种房屋不具有需求替代性;且开发企业难以将住宅作为商用房进行销售,或者将商用房作为住宅进行销售,上述两种房屋在供给方面也不具有替代性,因此住宅市场和商用房市场分属不同的产品市场。同时,住宅市场也需要进一步细分,普通住宅与高档住宅、别墅由于价格的巨大差异决定了其相互之间不具有需求替代性,应当分别构成独立的产品市场。目前我国还存在一类特殊住宅,即经济适用房,该类住宅本质上属于普通住宅,但政府对其购买主体和交易有一定限制,由于经济适用房与普通住宅功能同是满足个人居住需要,具有较强的需求替代性,因此笔者认为经济适用房与普通住宅应界定为同一产品市场。房地产开发行业具有很强的地域性特点,通常购房者不会因为房屋价格变化而选择其它地区的房屋,对购房者而言不同地域范围的房屋不具有替代性,而且对于大型城市而言,由于交通条件的限制,城市市区和郊区房屋也不具有替代性,也应界定为不同的地域市场;由于房屋不可移动的特性,房地产企业不可能跨区域供给房屋,因此不同地区的相关产品也不具备供给替代性。与商业银行业相似,房地产行业市场竞争受时间因素影响较小,因此通常在房地产相关市场界定中不需要界定相关时间市场。


  

  (三)电力行业相关市场分析


  

  根据电力生产和销售的过程,电力行业包括发电、输电、配电、售电等四个环节,其中输电、配电环节有较强的自然垄断特性,因此发电、售电环节相关市场界定对反垄断执法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在发电环节中,虽然火电、水电、核电等不同类型电力生产企业生产方式存在较大差异,但由于电力产品本身的同质性决定了不同类型电力生产企业生产的电力具有极强的需求替代性,因此,电力产品应该界定为同一相关产品市场。地域市场界定应首先受电网建设的影响,我国电网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两大电网;第二层次是东北、华北、华东、华中、西北、南方等六个区域电网;第三层次是省级电网。而目前我国区域性电力市场建设仍处于在试点阶段,除正在试点地区以外其他地区电力企业竞争主要存在省级电网范围内,跨省和跨区域电力交易在整个电力市场中所占比重很低。[40]因此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未建立区域电力市场的地区,其电力地域市场范围是各省级电网覆盖的地区,而随着区域电力市场平台建设的推进,电力市场地域市场将扩大到区域电网覆盖的地区。[41]由于电力产品不易储存的特性,电力市场具有较强的时间性,用户在用电高峰时期的用电需求与低谷时期的用电需求不具有替代性,且电力企业在用电高峰时期的供给能力和低谷时期的供给能力也不具有替代性,因此用电高峰时期的电力市场和用电低谷时期的电力市场应界定为不同的时间市场。在售电环节,2004年国家电监会发布《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允许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电力用户(以下简称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而普通电力用户只能向当地供电企业购电,因此对大用户售电市场与普通用户电力市场应界定为不同产品市场。对于普通用户而言,其不可能跨地区购电,而且供电企业也不可能跨地区供电,因此地域市场是地区性的;而对于大用户而言,现行的可供选择的发电企业仍以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内的发电企业为限,[42]因此其地域市场为省级地域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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