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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含义及其界定

  

  高科技产业在各国经济发展中地位日益重要,技术创新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消费者福利提高也有重要的作用。但某些行为可能影响技术创新的进步,比如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可能影响市场尚没有出现产品的研发,两个没有销售额且尚没有可以用于销售的产品或技术但拥有优秀技术研发部门的公司合并,从理论上都应该受到反垄断法规制,而且对其分析方式应该与一般市场分析不同。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为了维护技术研发(R&D)领域的竞争,采用了一种新的市场分析方式,即通过界定创新市场来分析行为对技术研发竞争的影响。美国《1984国民合作研究法》(1984 National Cooperative Research Act)和《1988反托拉斯国际合作指南》(1988Antitrust Enforcement Guidelines for International Operations)最早规定了“研发市场” (“R&D market”),而且《竞争者协同行为反托拉斯指南》和《关于知识产权许可行为的反托拉斯指南》对创新市场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从上述文件来看,创新市场分析主要适用于协同性为和知识产权许可行为的反垄断分析中,但是在Gilbert 和Sunshine等学者的影响下,[35]执法机关已经将创新市场分析应用于企业合并的反垄断分析中。


  

  依照《关于知识产权许可行为的反托拉斯指南》的规定,创新市场包括针对特定新产品、方法或者产品、方法改进的研发(research and development),和这些研发的近似替代品。近似替代品是指能够对基于相关研发活动行使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实质限制的研发活动、技术或产品(包括正在开发的产品),例如限制假定的垄断者阻碍研发进步的能力和动机。执法机关仅仅在从事相关研发需要专门化的财产或者与特定企业的特征相联系时,才会界定创新市场。而且如果执法机关不能合理确定具有进行相关研发需要的能力和动机的企业时,将不会界定创新市场。[36]执法机关通过确定创新市场参与者拥有的研发所必须的财产和特征的比例、研发支出的比例或相关产品比例来确定其在创新市场份额。而且执法机关还将向买方和市场的其他参与者了解创新市场参与者在市场上的重要性,这在市场份额难以获得时尤为重要。执法机关通过界定相关创新市场,然后基于获得的市场份额信息,分析特定行为对创新市场有利竞争的益处和反竞争的弊害,判定其是否违反反垄断法


  

  但是美国反垄断法执法机关和反垄断法学界在适用创新市场分析同时,对其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许多美国学者认为,在多数情况下,创新市场分析是多余的,仅仅是对潜在竞争的另一种表达,在其他情况下,创新市场分析使反垄断执法效果陷入不确定,因为其对经济福利有益和有害的可能性同样大。对市场结构,技术研发和创新联系的经济理论和实证分析都没有为创新市场方法提供有说服力的基础。[37]对于创新市场分析方法的批评主要包括:首先,创新市场分析是基于以下认识,即如果研发活动的集中将减少研发活动,研发活动减少将减少创新。但是上述观点没有理论和实证研究支持,经济学家对市场结构和创新之间的关系已经争论了几十年,仍没有一致结论。而且更多的研发活动并不一定保证有更多的创新,相反从事特定研发活动的企业的合作和合并可能会提高整体的研发水平。其次,多数情况下,创新的供给是没有国界的,而且经营者的研发活动往往是秘密的,因此执法机关很难确定究竟有多少经营者拥有从事研发活动所特有的财产和能力,这就使创新市场范围有被低估的倾向,从而禁止了一些可以提高社会创新能力的合作和合并。再次,在研发领域从事协同行为的经营者和合并的经营者阻碍创新的动机很弱。由于研发活动多处于秘密状态,经营者对其他研发者研发活动不了解,因此经营者为了应付可能出现其他技术创新,往往会加快其现有技术研发,并没有妨碍创新的动机。


  

  而且,笔者认为,创新市场分析方式还有一个重要缺陷,在创新市场分析中研发者的市场地位往往根据其研发支出、研发占用的财产数量来确定,上述因素仅仅是研发活动的投入,但是由于研发活动本身的风险性,研发活动的投入越大并不能保证产出越大,因此,上述因素并不能正确表明研发者的市场地位。如果研发者的市场地位都不能合理确定,对创新市场的分析就缺乏最基本的基础。通常经营者在研发领域没有阻碍创新的动机,但有一种例外,即如果协同行为的一方或合并企业的一方是正在研发的产品或技术的主要竞争者,那么它有妨碍创新的动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创新市场分析,由于正在进行新技术研发的企业是现有产品市场的潜在竞争者,上述协同行为和合并行为由于妨碍潜在竞争应该被反垄断法予以禁止。因此我国反垄断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没有必要引入创新市场概念,而应该注意保护潜在竞争,从而促进技术创新。


  

  相关市场理论在我国反垄断法执法中应用


  

  目前,我国反垄断立法中已明确相关市场包括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和相关时间市场,反垄断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需通过行政规章和判例的形式对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加以明确。鉴于我国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缺乏反垄断法执法经验,因此在实际执法和司法中应该强调对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的客观分析,并借鉴国外执法经验,在相关市场界定中引入“SSNIP测试法”。为了保护技术研发领域竞争,还应该分析特定行为对技术市场竞争的影响,目前创新市场分析仍有许多缺陷,因此在界定相关市场过程中没有必要引入创新市场概念。下面笔者以上述理论为基础,对我国商业银行业、房地产业和电力市场的相关市场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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