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含义及其界定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各国贸易壁垒的逐渐消除,许多产品都是在全球范围内展开竞争,因此地域市场范围可能扩展到全球,如部分国家法律已明确规定地域市场范围可以广于该国法律适用的范围。[30]全球市场形成对地域市场的主要影响不是对需求替代性的影响,因为通常人们不会为了购买某种产品而进入外国市场;而是对供给替代性的影响,也就是国外的经营者面对一国国内产品价格数额不大上涨可能有能力在短期内进入国内市场并进行有效的竞争,此时地域市场的范围应该是全球,而且国内市场大量进口产品也可以作为认定全球市场的证据。当地域市场扩大的全球范围时,就牵涉到各国反垄断执法机关的合作,因为相关信息获得以及对相关行为的处理必须由各国执法机关的配合,并可以通过市场参与者和产品购买者来获得。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发布的《1992横向合并指南》对相关地域市场界定方式与相关产品市场基本相同,也是“SSNIP测试法”。在无价格歧视的情况下,在假定的地域市场内,假定存在一个寻求利润最大化的垄断者,看其能否实施一个“数目不大但重要的非暂时的”涨价,如果垄断者实施上述涨价后不能盈利,说明假定的地域市场范围太窄,应将假定的地域市场予以扩展,直至在假定的地域市场内垄断者可以实施一个“数目不大但重要的非暂时的”涨价,则该假定的地域市场构成相关地域市场。对于存在价格歧视情况下,假定垄断者如果能对特定地域范围内购买者实施单独的“数目不大但重要的非暂时的”涨价,应将这一地域范围划做单独的地域市场。 根据《为执行共同体竞争法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委员会通知》的规定,欧盟委员会界定地域市场也采用了上述方法。由于“SSNIP 测试法”不但便于操作,且能涵盖需求替代性和供给替代性分析两方面内容,因此值得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借鉴。


  

  相关时间市场及其界定


  

  正如前文所指出的,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相关市场界定应包括时间市场的界定。相关时间市场(temporal market)是指相关产品在相关地域市场中进行竞争的时间。在下列情况下界定相关市场时需考虑相关时间市场:某些产品由于其特性而使其竞争有较强时间性,如季节性产品或过多的为技术发展所左右的产品,其相关市场只是暂时存在的,圣诞礼物、新鲜水果都是典型的例子;消费者的需求无法在各个期间实现相互替代,或者生产者的供给无法在各个期间实现相互替代;[31]相关产品受知识产权保护,通常在知识产权有效期内和知识产权保护期满后应区分为不同时间市场。


  

  相关时间市场的意义不仅在于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界定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范围要考虑时间变化的影响,而且在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还应当有一定前瞻性,应考虑到随时间变化在可预见范围内将出现的市场变化。特别是在分析产品市场或地域市场供给替代性要高度关注时间因素,如Michelin v. Commission(1983)案中,欧洲法院认为Goodyear 建立或者改建工厂以及让客户认识到由此生产的载重轮胎的质量都需要时间,所以创设新的生产能力可以忽略不计。[32]同时,欧盟委员会认为在预防性的合并控制方面,对企业合并的影响进行预测是必要的,因此也应对未来市场作界定。[33]在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应加强对特殊类型产品的相关时间市场分析,及时对相关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的界定进行修正和调整。


  

  技术市场和创新市场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技术因素特别是知识产权对于市场竞争的影响越来越明显,技术市场的竞争状况也成为反垄断法关注的问题。美国《竞争者协同行为反托拉斯指南》(Antirust Guideline for Collaboration Among Competitors)中规定,如果知识产权与使用它的产品被分别在市场上推销,执法机关在评估包括知识产权许可的竞争者协同行为时将界定技术市场。技术市场包含被许可的知识产权和它的近似替代品(close substitute),近似替代品是指与被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相比在限制市场力量方面足够相似的技术或商品。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知识产权许可行为的反托拉斯指南》(Antitrust Guidelines for the Licens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对技术市场及其界定进行更为详细的规定,为了确定一项技术的近似替代性技术,如果数据允许,执法机关将通过假定的垄断者能够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如对其实施“数目不大但重要的非暂时的涨价”)的方式来确定范围最小的一系列技术和产品。执法机关认识到技术通常通过不能用货币加以量化的方式许可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执法机关通过确定与购买者使用被许可技术成本相当的技术或产品来界定技术市场。[34]


  

  因此,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时,如果技术及利用技术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分别销售,执法机关通常需要界定技术市场。执法机关在分析特定行为在产品市场的竞争影响的同时,通过界定相关技术市场,分析特定行为对技术市场竞争的影响,即使特定行为对于产品市场的没有不利的竞争影响,但对于技术市场有不利的竞争影响,执法机关仍将认定其违反反垄断法。我国反垄断法第条虽然并没有明确规定技术市场的概念,但在实际市场活动中,技术也是作为与商品、服务并列的一种交易对象,因此,可以通过将产品市场概念作扩张性解释的方式将技术市场界定纳入我国反垄断法执法中相关市场界定的内容。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