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含义及其界定
——兼论我国部分行业相关市场的界定
时建中;王伟炜
【摘要】相关市场是反垄断法中的基本概念,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对特定行为进行竞争分析的基础。本文认为相关市场包括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相关时间市场,在分析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市场行为的竞争效果时还应该考虑相关技术市场。文章还论述了界定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相关时间市场和相关技术市场的方法,并分析了我国银行、房地产、电力等行业反垄断执法中相关市场界定问题。
【关键词】相关市场;相关产品市场;相关时间市场;创新市场
【全文】
引言
“任何类型的竞争分析的起点都是相关市场(relevant market)的界定”,[1]相关市场范围的不同界定将直接影响到反垄断案件的处理结果。但是,即使在美国、欧盟等反垄断立法成熟、执法经验丰富的国家和地区,行政裁决和司法判例似乎并不能就相关市场的界定得出一致和明确的结论。美国最高法院在US v. E.I. DuPont de Nemours & Co.案中关于玻璃纸相关市场的界定更是广受学者质疑,甚至被称为“玻璃纸谬误”(cellophane fallacy)。[2]我国《反垄断法》已于2008年8月1日正式施行,相关市场界定将是我国反垄断法执法和司法实践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服务于我国反垄断法的执法和司法活动,本文将在广泛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和执法经验的基础上,对相关市场界定的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以此为基础结合我国经济实际对银行业、房地产业、电力行业等热点行业的相关市场界定进行分析。
相关市场定义及其法律意义
反垄断法通过禁止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或状态,维护市场经济的有效竞争。然而,并非任何产品之间以及任何经营者之间均存在市场竞争关系,换言之,市场竞争是有一定范围的,发生在特定的产品之间或者经营者之间。通常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判断特定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时,必须就该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做出判断,而市场竞争效果的判断则是在确定市场范围的基础上做出的。[3]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首先要判定经营者是否处于市场支配地位,且往往将市场份额作为首要考虑因素,[4]而市场份额计算第一步就是界定相关市场。对于限制竞争协议,除了依据“本身违法(per se illegal)原则”认定构成违法的限制竞争协议外,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据合理原则(rule of reason)判定协议是否违法时必须权衡该协议对相关市场的促进竞争的益处(procompetitive benefit)和反竞争的弊害(anticompetitive harm)。只有准确界定相关市场才可能对特定行为对市场竞争影响进行分析。在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审查过程中,执法机关首先需要分析该经营者集中是否显著提高相关市场的集中度,然后依据市场集中度和其他相关市场的因素评价是否会产生反竞争的效果。[5]不论采用美国反垄断执法机关使用的赫尔芬达尔指数(Herfindahl-Horschman Index)或直接利用市场份额确定市场集中度,都需要确定市场的规模大小,显然,这一分析也必须以相关市场界定为基础。[6]
正是由于相关市场界定对反垄断法的执法和司法的重要意义,因此,一些国家或地区在反垄断立法中对其概念做出直接规定。例如,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第一项所称特定市场,系指事业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务,从事竞争的区域或范围”。[7]但是,多数国家认为相关市场是一个执法问题,未在立法中对相关市场概念作出明确规定,而由执法机构制定界定相关市场的规则。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1992横向合并指南》(1992 Horizontal Merger Guidelines)对相关市场的定义如下:“一个市场指一个产品(包括服务)或一组产品(包括服务)和一个地理区域,在这一地理区域内一个假设不服从价格管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从事这些产品(或服务)生产或销售,作为当前和将来唯一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其他所有产品销售条件不变的情况能实施一个‘数目不大但重要的且非暂时的涨价’(a ‘small but significant and non-transitory’increase in prices)”。欧盟委员会1997年发布了《为执行共同体竞争法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委员会通知》(Commission Notice on the Definition of the Relevant Market for the Purposes of Community Competition Law)规定相关市场包括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并对其分别做出定义:“相关产品市场包括消费者根据产品特征、价格和预定用途而认为可以互换和替代的产品或服务”,“相关地域市场由与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和需求有关企业所处的地区组成,而且这些地区的竞争条件十分相似,且由于竞争条件的不同区别与其他相邻地区”。从现有立法例来看,在反垄断立法中对相关市场概念作出明确规定的国家多是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上述国家市场经济产生相对较晚、缺乏反垄断法历史传统,且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反垄断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不足,立法中对相关市场概念作出明确规定不但可以为执法和司法活动提供指导,而且可以减少执法和司法活动中的随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