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采用辩诉协商的方式。即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由于所涉案件性质相对较为严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一般不允许当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但这并不意味着这部分案件就丧失了从宽处理的机会。如果被告人主动认罪、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表示以后不再犯,被害人也对被告人的行为给予谅解,检察机关也予认可并向法官提出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法官可对这部分案件采取辩诉协商的处理方式。即由法官对辩诉协商中被告人认罪有无事实和法律基础、被害人是否参与并同意进行协商、被告人协商的自愿性、明知性和明智性有无得到保障、辩诉协商的内容有无超越法律允许的限度等进行审查,最后作出是否从轻量刑或者免予处刑的决定。辩诉协议对于法官不具有预先的约束力,防止检察机关滥用权力出现司法不公的情况。在辩诉协商的案件范围上,笔者认为可以不作限定,即使是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如果被告人真诚地认罪道歉并赔偿损失,被害人也宽恕和谅解了被告人,检察机关也认为不必判处死刑,法官同样可以遵照辩诉协商的内容对被告人从轻处理。而就辩诉协商的具体内容而言,笔者认为,借鉴外国相关立法,应当作出如下限制:
(1)控辩双方不能就罪名进行协商,也不能就被告人有无罪行进行协商,只能就量刑的幅度进行协商。(2)控辩双方只能在原有法定刑的基础上协商降低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而不能够任意协商量刑幅度。(3)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控辩双方应当在被害人的参与下进行辩诉协商,如果被告人坚决反对,则不能够进行协商。(4)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当下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原则上不适用辩诉协商。此外,对于故意伤害案(轻伤)、交通肇事案、情节较轻的盗窃案或者初犯、偶犯、过失犯、从犯、协从犯等,法院应当尽量限制短期自由刑的适用,扩大缓刑的适用面,以防止适用短期自由刑所带来的弊端以及监狱执行监禁刑的压力。
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
作为一项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执行程序也不例外。笔者认为,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大力推行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已被世界各国广泛使用,以2000年的数据统计,加拿大适用社区矫正的比例在全世界最高,达到79.76%,澳大利亚达到77.48%,新西兰为76.15%,法国为72.63%,美国为70.25%,韩国和俄罗斯较低,但也分别达到45.9%和44.58%。{2}自2002年8月始,北京、上海两地司法部门率先以辖区内的若干地区作为试点,开始试行社区矫正制度。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省(市)为社会矫正的试点省(市),正式启动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现已在全国大范围展开。从整体来看,社区矫正制度的试行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为我国正式实行这一制度提供了一定的实践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