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起诉制度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类型有三种,即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笔者认为,为了配合刑事和解制度的运作,应当增加一种新的不起诉种类,即暂缓起诉。该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或者对于属于未成年人犯罪、成年犯中的过失犯、偶犯、初犯,有明显的犯罪行为,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于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不是很大,起诉利益不是很突出的案件先不予起诉,应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要求将案件交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刑事和解处理。如果和解协议未达成,或者达成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或不履行协议内容的,检察机关再作出起诉的决定。增加暂缓起诉这一不起诉类型,不仅有利于加害人避免正式司法程序带来的讼累、伤害和阴影,还给予加害人一个不通过普通司法程序进行处理进行自我挽救、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给予加害人最大限度的人文关怀,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政策中“宽”的要求。同时,在经历犯罪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挫伤之后,通过侦查程序的缓冲,被害人可能会在审查起诉程序中平静下来,从现实和未来的角度考虑接受刑事和解的案件处理方式。[2]暂缓起诉无疑给了加害人与被害人一个相对冷静的时空条件,这对于缓解、消除二者的矛盾和冲突,寻求一个理性的、彼此都能接受的处理结果是极为有利的。而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暂缓起诉不仅是分流案件、提高司法效率的一种有效途径,也是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有力保障,以便将更多的人力、物力和精力投入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破和起诉上,这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也体现了“严”的精神。
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判程序中的适用
由于法官的中立地位,以及法院裁决的终局性和权威性,刑事审判程序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实施和贯彻提供了更为广泛的舞台。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3]被告人如果在审判阶段,主动向被害人认罪道歉并积极赔偿损失,被害人也对被告人的罪行表述谅解,法院就可以对其罪行采取不作犯罪处理,或者处以非监禁刑的处理方式,例如判决承担一定期限的社区服务、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执行等等。但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应当委托有关的社会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中的加害人信息调查小组,先对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和分析,再观察其在审判中的各项表现,包括认罪的态度、对待被害人的态度、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况、被害人对于对被告人从宽处理的意见,结合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以及可以从宽处理的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等,综合分析、全面衡量,最后作出既符合被害人与被告人双方利益,又能达到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判决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