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刘少军
【摘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已成为我国现阶段惩治与预防犯罪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其对于提高刑事诉讼的科学化与民主化品质以及协调和保障各种不同的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局面的形成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与实际意义。宽严相济对于刑事司法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都有不同的体现。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诉讼;具体适用
【全文】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
2004年9月,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命题。围绕这一命题,2006年10月党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要求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2006年以后每年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在各自的工作报告中提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而,宽严相济已成为我国现阶段惩治与预防犯罪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
学术界围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展开了各方面的探讨和研究,很多学者将该政策的基本内涵表述为:“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有宽有严,宽严适度。”或者“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1}笔者认为,该原则可从两方面理解:一是区别对待,宽其所宽,严其所严。区别对待不同种类的犯罪和不同情况的犯罪人,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二是宽严交融、宽严适度、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既不能一味宽,也不能一味严,而是宽严结合。不过,鉴于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一向有以惩罚犯罪为主的传统,笔者认为现阶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主要是为了纠正过去过于严厉的立法与司法倾向,宽严相济的主要出发点还应当是“宽”,该政策的重点是“以宽济严”。不过,也不能矫枉过正,对于一些重特大刑事犯罪以及性质特别恶劣的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毒品等犯罪,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应当坚持从严的传统做法。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一方面,该政策符合国际刑法“轻轻重重”的总的发展趋势,契合国家关于犯罪处理模式的现代转型,有利于丰富我国刑事法律基础理论,促进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科学化进程。另一方面,该政策符合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国情和要求,有利于更好地协调和保障各种不同的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局面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