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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判前释法制度的设立

【作者简介】
张国明,单位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注释】判后答疑制度由贵州安顺中级法院创立,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11月2日召开的全国法院立案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提出要在全国法院推行该制度。
如:《为“法官判后答疑制”叫好》,载《经济日报》2006年1月4 日;《推广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具有积极的法治意义》,载《人民之声报》2005年第83期三版。另外,对此制度予以肯定的报道很多,常常以某地法院实施此制度后上访案件大量下降为例进行称赞。而反对的声音也不少,如:陈创东:《推广“判后答疑”,不如“判中叙理”》,载《新京报》2005年11月5日。夏敏:《“法官判后答疑制度”之弊害》,北大法律信息网。
山东省莒县法院在全院范围内实施了“判前评断”和“判后答疑”制度,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放言:《“判后答疑”与“判前去疑”》,载《今日安报》2006年07月25日。
2006年9月24日,肖扬院长在考察浙江法院时说:“一切从实际出发,只要效果好,对息诉服判、胜败皆服有帮助,都可以搞”。(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9月29日)笔者认为,研究和探讨判前释法制度,探索如何从源头上解决涉诉信访问题,是符合肖杨院长的上述讲话精神的。
在此,笔者无意否定判后答疑程序上的正当性,因为答疑虽然在判后进行,但仍然是法官的职责。只是笔者认为比较而言,判前释法的程序上的正当性更为充分。不过,也确有学者对判后答疑的程序正当性提出了异议。如程东宁:《“判后答疑”不如“判词阐明”》http://www.dffy.com2006年7月21日最后访问。
(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2页。
《判例与研究》杂志1999年第二期,第45页。
张力:《阐明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3页,第167页。
张力:《阐明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1页,第173页。
有人认为,法官在判前公开心证是没有必要的,而且是自找麻烦。只要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心证,把该说的话说明白,该阐述理由阐述清楚即可。笔者认为,通过裁判文书公开心证,应当是法官公开心证方式的最后选择。因为这种方式,对于当事人来说,除了提起下一个程序的诉讼之外,没有其他救济渠道。只强调以裁判文书形式公开法官心证,会鼓励法官不愿多做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一判了之的做法。因此,只要条件允许(这里的条件是指保证司法公正的各项最低条件),法官应当尽早公开其心证。
德国法官通常是在双方当事人对席时进行心证开示。其根据源于德国宪法赋予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认为这样可以保障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同时获知相关信息的权利。日本法官则通常采取交替面谈方式进行。但这种方式也常遭到批评。笔者认为,交替面谈方式更符合我国现状,但必要时也可采取对席方式。
田中成明:《现代社会与裁判》,东京弘文堂出版社1996版。
参见江伟:《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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