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释法后的处置
合议庭对通过判前释法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并予以弥补和纠正;对经过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案件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报告主管庭长。如果通过释法发现当事人一时无法接受可能败诉的结果,并可能出现过激行为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积极做好劝解工作,采取相应措施;主管庭长、庭长认为有必要继续释法、进一步做好当事人工作的,可以决定再行释法。
六、判前释法与相关制度的协调
(一)判前释法与诉讼调解
在现代社会,调解对于纠纷解决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在当今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已经成为治国的一种基本方略,调解,特别是在诉讼中对纠纷的调解,更能够防止矛盾的激化,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和睦友好关系,保持社会的安定团结。判前释法的过程其实也是调解的过程。由于判前释法时法官要正确、公正地开示有关预测判决的消息,而诉讼上的和解实质上是“预测判决的影子”[12]下进行的交涉,当事人在得到法官提供的有关预测判决的信息后,会更容易接受法官的劝告而达成和解。因此,判前释法可以帮助当事人认识和理解自己在诉讼中的不足和欠缺,使其在新的认识基础上,重新衡量自己的利益和预测诉讼的结果,在最大程度上促进各方当事人的妥协与和解。[13]这样无疑会大大提高案件的调解率。所以,判前释法与诉讼调解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前述德国“斯图加特模式”的实践也是很好的例证。
(二)判前释法与审判保密制度
由于判前释法要求在判决之前将法官的法律观点和心证向当事人公开,这就涉及如何正确处理判前释法与保守审判秘密的关系。法官在审判中保守审判秘密,是确保诉讼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也是防止法官不廉洁行为发生的必然要求。因此,在一定时间内对一定范围的审判事项进行保密,是很有必要的。判前释法,要把法院将要判决的内容公开,必然会面临审判机密泄漏的危险。如何既做好判前释法,同时又不出现泄密情况,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第一,必须严格按照制定的释法程序,由审判庭庭长或副庭长决定后进行释法。第二,释法过程中法官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掌握需要解释和说明的内容,但要注意处理好判前释法与保守审判秘密的关系,不得泄漏案件评议和研究中的具体情况及其他审判秘密。第三,释法时必须保证两个以上法官参加,并做好记录,以做到互相监督,防止泄密现象的发生。
(三)判前释法与判后答疑
笔者提议设立判前释法的目的,是如何更好的解决涉诉上访问题,并无意借此否定判后答疑制度在解决涉诉上访问题方面起到的积极作用。也就是说,笔者并不认为二者为非此即彼的对抗关系或替代关系。相反,笔者认为,对于解决涉诉上访问题而言,判前释法与判后答疑两种制度应为互相补充和配合的关系。如果判前释法做的好,判决后当事人服判息诉,当事人就不会再要求判后答疑。如果判前没有做好工作,判后当事人不息诉,就必然会加大判后答疑的工作量。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也只有通过判后答疑甚至提起再审的方式,来弥补判前释法工作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