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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判前释法制度的设立

  

  五、判前释法制度的具体设置判前释法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一)释法的主体


  

  判前释法作为阐明权的具体体现,其主体应当是法官,而且主要应当是审理案件的承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必要时,审判庭副庭长和庭长、主管院长和院长也应当可以作为判前释法的主体。判前释法一般应由审理案件的承办法官和审判长进行。审判长是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和主管庭长进行,必要时庭长和院长可以参与判前释法。在确定具体的释法主体时,要注意:(1)在承办法官是少数意见时,要由合议庭全体成员进行释法;(2)在案件已经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审判庭负责人和院长要直接参加释法。(3)群体诉讼案件人数众多一方可能败诉的,或者有缠访、闹访苗头的一方可能败诉的案件,由合议庭全体成员进行释法,必要时由审判庭负责人或院长出面释法。


  

  (二)释法的对象判前释法的对象主要为可能败诉的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当事人较为信任的其他人员,必要时,可能胜诉的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成为判前释法的对象。这主要是基于判前释法制度设立的功能而设定的。因为,判前释法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预防对案件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上可能出现的错误,从而避免败诉一方当事人因不服裁判结果而提出上诉和再审。因此,对于败诉一方当事人来说,与其进行沟通,并对其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积极的解释和充分的说明,十分必要。而对于可能胜诉一方当事人,原则上是不必要进行释明的。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其有利,从道理上讲,没有哪个胜诉一方当事人再提出上诉和申请再审的。但如果其提出要求对其判前释法,那么,则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予以释法。至于胜败诉如何区分,法官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做出基本的判断。


  

  (二)释法的时间和前提


  

  判前释法要在判决做出前进行。具体到每个案件在何时进行最为恰当,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但是,无论个案情况如何,在进行释法前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案件已经开庭;二是案件已经过合议庭评议(独任审判除外);三是释法前要经过一定的批准程序,如庭长、副庭长同意。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应就是否需要进行判前释法一并评议。认为需要进行判前释法的,由审判长在文书审核时提出建议,报主管庭长或庭长在签发文书时做出批示。


  

  (三)释法的范围


  

  法官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其实就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裁判的结果取决于此,当事人最为关心。因此,释法的范围应当包括法院对案件争议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两大部分。也就是说,所有将要在判决文书中公开的内容,均在释法范围之内。特别是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更应作为释法的重点。


  

  (四)释法的方法


  

  释法的方法是法官公开将在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征求当事人意见,并向其解释和说明。释法一般可通过交替传唤当事人的方式进行。这种交替面谈方式的好处在于当事人容易将事件的实情、自己的不满、希望等直率地向法官道出,易于法院促成和解。同时,也便于法官在释法中发现自己存在错误后及时予以纠错。必要时也可在双方当事人对席情况下进行。[11]判前释法要把可能败诉的一方作为释法的重点。对当事人和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判前释法应做好笔录,并要求当事人、其诉讼代理人在笔录上签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笔录上签署对释法的意见。如果是针对当事人较为信任的其他人员,则应当将释法过程予以记录并附副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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