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唐律对自首方式的规定
1.亲首或遣人代首。依唐律规定,罪犯应亲自到官府投案自首,陈述其罪。但是,罪犯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自首,其效力与自己亲首相同。即“遣人代首,……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律疏云:“遣人代首者,假有甲犯罪,遣乙代首,不限亲疏,但遣代首即是。”{1}102即罪犯委托他人代为自首而不受亲疏关系的限制。
2.法定有相隐关系的人出首或告发。《名例律》规定:“若于法得相容隐者为首及相告言者,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律疏云:“‘若于法得相容隐者’,谓依下条‘同居及大功以上亲’等,若部曲、奴婢为主首。……其小功、缌麻相隐,既减凡人三等,若其为首,亦得减三等。”若依法得相容隐之人代首或告发的,则罪犯依自首论。律注云:“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本服期,虽捕告,俱同自首例。”如果被缘坐之人及犯谋叛罪以上不被缘坐的有丧服期的亲属将罪犯捕捉告官,则罪犯以自首论。即“虽捕告以送官司,俱同罪人自首之法。”依照唐律相隐制度,有法定相隐关系的人对谋反、谋大逆及谋叛罪不得相互隐匿,如果亲属捕告罪犯,则亲属无罪,罪犯依自首论。
(四)行为人自首后的法律后果
依据唐律规定,行为人自首后的法律后果有两种:(1)自首免罪。《名例律》规定:“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即因问所劾之事而别言余罪者,亦如之。”“诸犯罪共亡,轻罪能捕重罪首,及轻重等,获半以上首者,皆除其罪。”自首免罪的情况相当广泛,自首、代首、为首、告言、悔过还主、捕首等原则上皆可免罪。(2)自首减刑。《名例律》规定:“即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其知人欲告及亡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即亡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亦同。”“即因罪人以致罪,而罪人自死者,听减本罪二等;若罪人自首及遇恩原减者,亦准罪人原减法。”在唐代司法实践中,自首减刑的幅度因具体情况不同而有较大差异。
(五)唐律规定了自首但不减免刑罚的特殊情况
依据唐律规定,并非任何犯罪都适用自首制度。唐律还规定了自首也不减免刑罚的几类犯罪。《名例律》规定:“其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即事发逃亡,若越度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例。”即损伤人体、遗失官物或禁书等、犯罪后逃亡、奸良人、度关及私习天文等不在自首之列。若犯杀伤罪而自首的,仅免除引起杀伤行为的犯罪,杀伤罪仍依杀伤之法论处。过失杀伤的,依过失杀伤之法论处。可见,无论过失杀人,还是故意杀人,杀人本罪都被排除在自首之外,免除的仅是“所因之罪”。对于实施的涉及宝印、符节、制书、官文书等私家不应有物品的犯罪,虽不在自首之列,但若能带原物到官府自首的,可依自首免罪论。即“本物见在首者,听同免法。”对于犯罪后逃亡的罪犯,其所犯之罪不得自首,但逃亡之罪可以减免。奸良人之罪,虽不在自首之列,但若奸贱民,则可成立自首。对于度关及私习天文者,其越度罪和私度罪不适用自首,若犯冒度罪的,自首后可免除处罚。唐律严惩私习天文者,规定“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