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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司法行为正当化

  

  (6)在刑事司法行为责任体系上,确立责任的刑事司法规范实现价值,实现责任追究的司法人员自律化作用


  

  一是司法责任核心内容的建立。司法责任不应当简单成为刑事司法管理的手段,司法责任体系核心内容必须是基于刑事司法制度的公平正义。“司法责任不应看成是为司法人员本身威望和独立服务的,也不是为像国家这样抽象的实体或任何实际的个人或集体的统治者之权力服务的。相反,它应被看作是为‘利用者’即公民服务的;因此,作为将公正以及公正所要求的超然程度与充分程度的社会开放和回应相结合的司法制度的一种要素,开放和回应针对社会和社会的单个成员,这种司法制度必须为其服务。”[17]二是刑事司法责任必须是与刑事司法主体的程序法、组织法确定的执法过错责任。对于司法人员,作为党员的责任由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司法责任只能按照组织法进行。三是刑事司法责任只能是刑事司法主体自身的责任,对于制度或者是资源代价的责任不应由刑事司法主体承担,如对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不同环节就有不同的证据标准,不应也不能互相替代或者是以审判标准考核公诉标准,以公诉标准替代侦查标准。


【作者简介】
赵开年,单位为四川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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