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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司法行为正当化

  

  (5)在刑事司法行为交换体系上,建立以司法业绩为主的司法组织系统内交换体系


  

  行为交换体系就是刑事司法主体和对于刑事司法相关的国家等进行社会学意义上的交换。行为交换种类上,一是建立单一的行为交换体系,特别是对于体现刑事司法主体的职业利益的刑事司法业绩考核,只由刑事司法组织进行。行为交换程序上,由司法机关的党组对于包括刑事司法人员在内的司法人员进行考核,由司法机关对于刑事司法主体的司法业绩对当地任免的人大常委会报告。二是建立刑事司法组织的共同价值观。将刑事司法行为的价值观内化为刑事司法人员的价值观。刑事司法行为的群决策是建立在价值判断标准基础上的。按照群决策理论关于群决策效能的分析,评价群决策过程与结果可以从决策目标的合理性、过程规范性与结果满意性三方面进行。社会学家布劳认为,“当共享价值观和那些有权群体和组织实施的程序相联系时,就成为了大规模系统宏观结构中负责和间接交换的中介手段。在调节群体和组织间接交换时,共享价值提供了标准以计算(1)预期的报酬,(2)互惠,(3)公平交换。”[15]刑事司法人员的利益,包括荣誉,如全国模范检察官的评选等。“行动者遵从内化规范是因为做这件事情本身就是它的目的,而不仅仅是因为遵从规范能获得物质回报或者违反规范就会受到惩罚。举例来说,一个把说真话作为内化规范的个体在一些说真话的净收益可能是负的场合中还是会坚持说真话。这可以得出,当人们内化为一种规范后,这种规范在人群中出现的频率会比人们只是以遵守规范为手段的频率高。内化的能力取决于人类特有的还未被生物学和经济学发现的心理倾向。”[16]职业道德底线的规范。执行法律有功利的动机和道德的动机。“功利的动机和道德的动机,在真正的行动条件中总是纠缠在一起,即使是为了研究的意图而尝试将它们分离开来的努力,最终让人看到的景象也只会是虚幻的、乏味无聊的,甚至会产生相反的结果(counterpro-ductive) ” [9]刑事司法人员的行为也存在功利和道德两种动机。我们认为诉讼法的执行就是法律本身,就忽略了功利的因素。刑事司法人员的动机有内在取向模式、竞争取向模式和权力取向模式。一般而言,司法人员应当是内在取向模式,但是我们把司法人员引入了竞争取向模式、司法首长引入了权力取向模式。三是确立刑事司法业绩的考评程序体系,建立全国规范统一的考核体系和考核系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关于刑事司法业绩的考评标准,从而形成全国统一、司法不同部门之间与法律不相冲突的标准体系,杜绝司法部门各自各级制定的差异性突出的考核体系。设定全国统一的考核软件,由绩效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考核结果。四是确立刑事司法业绩的界定实体标准,建立以司法行为为基础的业绩体系。废除目前将司法业绩作为组织绩效的界定标准,削弱其作为各级司法组织管理的手段作用,也就是建立以司法行为为导向而不是以司法结果为导向的业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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