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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司法行为正当化

  

  (3)在刑事司法行为主体体系上,区分刑事司法组织和刑事司法诉讼的界限,明确司法行政和司法业务的不同管理制度,确保司法业务独立性


  

  一是解决集体行动和个体行动的问题,建立刑事司法的决策组织和责任组织的同一性。改造作为决策组织的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决策程序。对于刑事司法行为的判断权与意志权的统一。刑事司法组织特别是检察机关的团队生产理论。“团队生产是指这样的情况:一种后果出现的概率或大小与多个人的行为有关,并且,每个人在其中的的‘贡献’与其他人的行为有关。”[12]“当团队成员在生产上的相对重要性和监督上的难易程度不同时,让最难以被监督、最重要的成员成为监督者(承担剩余责任),而让易于监督、相对不重要的成员成为被监督者(承担过失责任),可以提供最优的激励。”[12]二是设定刑事司法组织的运行领域,注重封闭性。对于目前刑事司法行为特别是如职务犯罪的侦查行为等继续利用司法组织的一体化对抗司法权力的地方化。刑事司法规则上,强化司法独立,设定刑事司法行为的参与边界。“组织理性植根于技术和环境中。如果给定领域,则这些变量决定了组织面临的主要约束和偶然事件。”要把对于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设入给定领域。同时减少刑事司法运行中的司法外组织参与人员,如地方党委领导个人甚至是政府领导。三是设定刑事司法组织的功能领域,注重司法性。将刑事司法组织的司法功能与管理功能进行适当分离,避免利用刑事司法组织的管理权限干预司法行为,建立刑事司法绩效评价组织、刑事司法资源管理组织。对于司法资源的拥有和分配应当由独立的司法行政机关来进行。四是设定刑事司法组织的评价领域,注重单一性。博弈研究的策略性行动理论认为“增加或减少参与人的行动,或者改变某些结点上或支付表中某些组合的支付,也会改变结果。除非博弈的规则是由权威制定的,否则每个人都有操纵规则的动机,以产生对他们自己更有利的结果。”[13]就是对于刑事司法行为,由刑事司法机关进行评价,避免刑事司法主体的身份认同混乱。刑事司法主体的奖惩甚至是晋升主要是由刑事司法业绩确定。


  

  (4)在刑事司法行为资源体系上,调整司法资源的配置,刑事司法行为职责行使和刑事司法资源配置的一致性


  

  刑事司法资源包括刑事司法权力、刑事司法信息、刑事司法保障等。明确刑事司法资源与刑事司法行为的关系,不能利用刑事司法行为来获取资源以及利用资源来影响刑事司法行为。一是刑事司法保障上,对于刑事司法权力的行使给予必要的条件。司法争议和司法资源的关系,英国学者认为“如果我们能够建立这样一个负责司法管理的法官联合组织,就能够解决现有制度中的一个难题。当今的法官显然只负责提供正义,而不对为达到这个目标所支付的开支的经济效益负任何责任,行政机构有权控制司法经费,但对其最终产品—即司法判决—不负任何责任。这种权利与责任的脱钩体现在法院系统由一个与其完全分离的行政机构负责管理,但这个机构不受负责法院运转的法官的领导。依我所见,这就是当今制度的一个缺陷。”[14]二是刑事司法信息上,解决司法人员的逆向选择以及监督信息的公开。“解决逆向选择的一个办法是采用一定的机制设计来让信息劣势方获得更多的信息,比如人寿保险投保时需要进行体检;或者设计一个诱使信息优势方说真话的激励机制。”[12]“如果对手掌握的信息比你多,或是他们的行动不会被你直接察觉,你可以采取策略以减少信息劣势。让对手披露其信息的策略称为甄别(screening),用于甄别对手的目的的方法叫做甄别机制(screeningdevice)通过基于对手行动的可观察结果对其进行奖励或惩罚,试图影响对手的不可观察的行动的策略,即所请的激励方案(incentive scheme) , ”[13]首先就是社会公众,必须把刑事司法信息尽可能公开,将已经过保密期限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等在网络上公开,其次是对刑事司法行为的监督机关即检察机关公开,特别是侦查行为中的搜查、扣押以及侦查终结的处理向检察机关移送公开。对于刑事司法行为的线形流程,主要是解决前一流程的信息对后一流程的筛选。三是刑事司法权力上,刑事司法决策权和刑事司法判断权的一致性。由于对于刑事司法行为如职务犯罪案件的不起诉等行为需要上下级两级司法机关的参与,属于典型的刑事司法群决策。刑事司法决策是属于群决策,决策权的配置和决策问题的一致性。“在一个多层次、分权控制的组织系统中,多个决策者形成一个不同层次和不同权力大小的群体。在群决策的组织行为方面,成员间权力的分配是决策群体结构的一个焦点问题。权力不仅影响决策者的决策行为,而且影响决策的结果。因此,做好决策主体的组合与协调是群决策的重要前提。另外,群决策作为一个多阶段的序列过程,在不同阶段由不同类的决策者操作。”[8]对于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拥有刑事司法权力的刑事司法行为都是一致的,但是因为不同的阶段和不同的级别,就应当有不同的权力。赋予司法主体独立的意志判断权和处理权,也就是进一步完善主诉检察官制度、审判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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