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事契约一体化: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的发展趋势

  

  刑事契约一体化符合刑事诉讼的整体价值需要。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是在公共利益、被告人利益和被害人利益之间进行调和、平衡。刑事契约一体化意味着检察官、被告人和被害人三方均具有对诉讼纠纷的参与、解决权利,从而享有刑事契约的主体地位;任何一方均有权获得他方对自己的尊重,同时也不允许为了单一的利益需要而损害其他两方的利益。其中,检察官代表公共利益,通过契约协商确保被损害的公共利益得到恢复、防止其他两方对公共利益的不当损害;被告人通过与被害人的和解达到心理状态的平衡、减少对社会的敌意,通过与检察官的答辩交易得到减轻刑事指控的承诺,减少对刑事审判不确定性的担忧;被害人通过与被告人的和解减轻犯罪造成的痛苦、降低被再度侵犯的可能、补偿犯罪造成的损失,根据被告人的态度决定是否同意减轻指控。刑事契约的一体化使刑事诉讼的整体价值在一个相对封闭的诉讼空间得以实现,检察官、被告人和被害人通过互动性地协商、争斗使各自所代表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地实现。而在传统诉讼中,无论是在侦查、起诉阶段,还是在审判、执行阶段,或者是以公共利益为主导,或者以被告人利益为中心,至于被害人的利益保障则更多体现在程序性的参与权、而不是实体性的纠纷处置权利之上。


  

  刑事契约一体化还有利于克服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的自身缺陷。西方理论界对辩诉交易的最大批判源于其对被害人利益的排斥。在辩诉交易的传统形式中只有控、辩双方的参与,至于被害人的感受或意见则不是辩诉交易所需要考虑的范围。追求效率是其核心价值,为了实现这一价值,甚至可以牺牲被害人的利益、尤其是被害人的报应情感。同时,由于将辩诉交易与被害人赔偿绝对地割裂开,被告人根本感受不到必须向被害人作出赔偿的责任与压力,以致于在获得有利的指控承诺或刑事裁判后消极地对待民事赔偿之诉。刑事契约的一体化设计将刑事和解插入辩诉交易的过程,以被害人的意见与主张作为交易达成的必要条件,将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有效地捆绑起来,使被害人的利益保障有了合理的机制。另一方面,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象范围过于狭窄,适用条件过于严格,在满足个别被害人、被告人利益需要的同时,却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共利益。这种局限性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刑事和解被长期视为一种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在刑事诉讼中并不能真正发挥主导性的作用,而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也仅仅体现在个别的案件之中。在绝大多数案件中,仅仅因为公共利益看起来显得十分重要、尤其需要格外的保护而忽视了被害人在自然法中就具有的当事人地位。将刑事和解纳入辩析交易的范畴,即等于被害人利益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所有适格的刑事案件,而且使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官能够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于是,被害人——加害人的和解就升华为一种吸收了国家代表之后的全面和解。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