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事契约一体化: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的发展趋势

刑事契约一体化: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的发展趋势


马静华;陈斌


【摘要】刑事契约是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的本质特征。基于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衡量,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具有诉讼效率方面相一致的积极性,同时也各自存在着在利益保护之上的分配不均。刑事契约一体化是在辩诉交易基础之上;吸收刑事和解的合理成分而系统化整合的结果。
【关键词】辩诉交易;刑事和解;刑事契约;一体化
【全文】
  

  据2002年4月19日《法制日报》报道: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于2002年4月11日在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结。该案的基本案情为:被害人王玉杰与被告人孟广虎因车辆争道而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孟广虎及同伙将被害人王玉杰打成重伤。案发后15个月内,因公安机关未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故无法判断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为尽快了结本案,经公诉机关与辩护人、被害人协商:只要被告人认罪,并自愿对被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最后法院采纳了三方交易结果,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广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针对此案,无论法学界还是受其引导的社会舆论,都普遍认为这是我国“辩诉交易”第一案,由此引发了巨大的争议:辩诉交易制度是否具有合理性,我国刑事司法中是否需要确立这一制度?笔者的论题不在于此。不容否认,该案中的确存在辩诉交易,但又不仅仅只有辩诉交易,将该案的交易过程单一地认定为辩诉交易实在过于片面。典型的辩诉交易只有公诉人、被告人的参与,而在该案中却增加了被害人一方,使这一交易不再属于纯粹的辩诉交易。由于被害人的参与,产生了西方刑事诉讼理论中所谓的另一种契约关系——刑事和解。在西方国家刑事司法中,辩诉交易就是辩诉交易,根本不存在被害人的参与性问题,而刑事和解则发生在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由司法官员居中调停或对和解结果予以确认,两者各行其是、互不影响。而在我国第一起辩诉交易案件中竟然出现了两种契约关系的混合状况,实在是一种令人耳目一新的尝试。也许操作此案的司法人员根本没有认识到,他们将过去截然划分的两种刑事契约揉和起来,进行了一个连西方刑事诉讼也从未有过的司法实验,这个实验的内在目的就是要解决刑事契约的一体化发展问题。笔者认为,这不是对辩诉交易的原版借鉴,而是在辩诉交易的基础之上对西方刑事契约理论与实践的全新突破。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