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宜移植“美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范培根
【摘要】在如何借鉴他国经验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点上,有人主张移植“美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然而,经过理性反思,我们发现“美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我国诉讼制度、民族心理和法文化传统之间存在相斥性,对此不可不察。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移植;证据制度
【全文】
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与核心,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证据制度中又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虽然我国现行立法明确禁止非法取证,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排除了非法言词证据的定案效力,但是对非法取得的物证以及言词证据衍生的其他证据的证据能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解决司法实践中因立法空缺带来的诸多难题,我们需要在总结本国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他国的有益做法,建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少学者认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移植美国的做法,以此作为设计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蓝本。那么这种主张是否可行呢?笔者认为此种主张不够妥当。
法律的移植是将其他国家的法律规范或制度移植到本国,作为本国法的一部分。法律的移植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与武装侵略和文化扩张相伴随,如殖民地被动实行殖民者国家的法律,这种是法律的被动移植;另一种则是主动的法律移植,即移植国认为他国的法律具有先进性和可采性,主动接受和采用他国的具体法律规范和制度。本文所指的是后者,它与我国清末大量的法律移植的主要不同点在于主体的主动性和移植对象的任择性。这种移植既是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又是主体要求进步的自我完善的途径。而法律的本土化则主张法律必须注重利用本国资源,注重本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这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移植,笔者认为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我们所要移植的法律规则本身是否具有较强的合理性与生命力。第二,假若移植过来,是否与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相吻合。如果二者不相吻合,现行的体系有缺陷,需要如何完善并使之与“移植物”相衔接。第三,与我国传统的法文化、民族传统是否相互排斥。笔者认为在引进国外,特别是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为要求移植“美式”排除规则的呼声最高)时,这三个问题是可行性分析的必要组成部分。
一、美国对违法取得的证据排除规则的自我反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