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日本战后的刑事政策在理性和情感之间不断飘移,犯罪化和非罪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发挥了不同的作用,交替出现在日本刑事立法中,对维护不同历史时期的日本社会秩序发挥了关键作用。日本刑事政策在防卫社会安全和保障个人人权两者中寻找一种平衡,日本政府在照顾民众对犯罪持原始社会淳朴的复仇观念,维护刑事法律制度的权威,并保证民众不对刑事政策产生信任危机,在这二者之间一直努力地实行刑事政策的平衡,最大效率地实现刑事政策的终极目标。
四、两大法系刑事政策对中国的启示
(一)普通法系刑事政策对中国的启示
从英美两国的刑事政策演变可以看出,美国联邦政府在二战以前几乎不对暴力犯罪和有组织的犯罪进行干涉,都是由州政府来干预,只是在战后犯罪激增的情况下,采取了由联邦政府出台全国性法律,来严厉打击暴力犯罪与有组织犯罪。美国联邦政府对轻微犯罪则采取较轻的处罚,即轻罪轻罚。但面对日益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还是坚持以重罚为主的两极化刑事政策。
英国刑事政策二战前一直贯彻“严而不厉”的刑事政策,对待重罪也采取教育为主,惩罚第二的原则。二战后英国也遇到了犯罪激增的社会现实,开始采取两极化的刑事政策,从“严而不厉”转向“轻重并举,宽严共存”的刑事政策,严厉打击暴力犯罪和毒品犯罪。普通法系国家的刑事政策都转向了“重重轻轻,以重为主”的刑事政策。
普通法系国家刑事政策变化给我国的启示有很多:1.犯罪形势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的,每个时期都有不同的犯罪特点和犯罪形势,故刑事政策的制定是随着时间变化而变化的,不能认为犯罪是可以消灭的。2.对待剧增的犯罪率时,要采取强硬的政策来打击犯罪,做到暂时性的社会安定;同时又不忽视轻罪的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处理,从长期来看,重刑和轻刑的配合使用,突出重刑的威慑效应。3.重视预防和打击犯罪并举,采取综合性手段来维护社会稳定。比如美国采取三振出局、零容忍政策等重刑政策,与刑事和解、社区矫正等轻刑政策有效配合,加之以《联邦综合犯罪预防法》的综合性政策,辅之以环境空间预防,统一于多种社会政策,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预防体系。4.我国在刑事政策理念上对普通法系有如下借鉴:实现从国家本位、权力独占转向民众本位、权利优先的刑事政策思想转变,让刑事政策的制定体现多种价值取向、多阶层民众的考虑、多种刑罚观并存,刑事政策的法律化要符合社会现状,也符合人道主义和理性主义。5.在制定刑事政策时,注重犯罪的实证研究,多学科提供理论支持,深入分析犯罪背后的各种复杂原因,从而提供理论支持,制定刑事政策。
(二)大陆法系刑事政策对中国的启示
从大陆法系国家二战后刑事政策可以看出,今日之法国,现代社会高速发展带来了社会不确定性和易变性,文化多元和资源稀缺带来的利益分配不均衡,传统刑事政策不合时宜,这一切都使法国由原来的新社会防卫刑事政策转向实用主义,由原来单纯的防卫社会、注重个人权益的社会防卫理论遭到了抛弃,转向了以警察权为主的行政权扩张,立法上罪名增加,符合民众打击犯罪呼声的安全政策,加之以自法国大革命以来,在法国人引以自豪的人道主义精神之下制定的预防政策,使安全政策的重刑主义和预防政策—“民主和自由”象征的轻刑主义成为当代法国刑事政策的主流。法国刑事政策形成了一种在国家和市民社会中一种均衡状态,一种在民主自由与公正秩序之间博弈的微妙格局,突出了“轻轻重重,以轻为主”的特点。
日本刑事政策在二战后深受美国法律体系的影响,使得日本针对战后犯罪激增的情况下采取严厉打击措施,使犯罪率降下来。同时,日本借鉴了美国法系中的非监禁刑、非刑罚化和非犯罪化的刑事政策理念,对本国的刑事政策进行了改革,形成了宽严并存,不分彼此的刑事政策。
大陆法系国家给当今中国刑事政策的启示:1.大陆法系国家制定的政策而也呈现出了两极化的趋势,在不同历史时期有重刑政策和轻刑政策的并存。2.在刑事政策理念上,重视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的并存,注重人道主义,使刑罚执行社会化。3.在制定刑事政策中,充分考虑多部门间的配合,建立多层次、多部门、多规范价值体系的综合防卫体系,实现刑事政策的最终目的。
五、结论
综上,从二战后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的刑事政策看出:世界各国的刑事政策都趋向于“重重”和“轻轻”两级化,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重轻并举,对不同类别的犯罪给予不同的打击,区别对待犯罪。各国对待重罪,综合犯罪各方面情况,尤其对恐怖主义犯罪、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严厉打击;对轻罪综合考察,尽量实现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做到一些原先是罪名,在当前的刑事立法中除罪化。尤其是美国的刑事政策引导了世界刑事政策的潮流,对日本以及一些美洲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尤其是战后日本深受美国的影响,本国的刑事立法体现了普通法系的特色,吸收了美国法律的精华。由此可见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刑事政策方面逐渐融合,两大法系刑事政策的差异逐渐变小,世界刑事政策在刑法人道化、科学化、理性化方面取得了共识,在这种背景下,各国的刑事立法逐渐接受现代刑法的理念。我国在此种国际趋势下,也制定了与时俱进的“宽容相济”刑事政策。两大法系在刑事政策理念某些方面取得了相应的共识,但由于政策倾向和价值观不同,两大法系有所区别。比如我国在2002年提出“宽容相济”的刑事政策,与英、美的“重重轻轻”的刑事政策和大陆法系“宽严并存”刑事政策有相似之处,但价值观的落脚点是不一样的。2002年,罗干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讲话中这样表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面,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在稳准狠上和及时性上全面体现这一方针;另一方面,要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对失足青少年,要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有条件的可适当多判一些缓刑,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而美国二战后非犯罪化的轻刑趋势下,于“ 9. 11”之后实行了重刑主义,即“重重轻轻,以重为主”。英国“轻刑刑事政策”,有针对性地打击重罪,实行“严而不厉”和“严而又厉”并重的刑事政策。而法国实行的安全政策、预防政策、刑罚个人化的综合性刑事政策。日本从严酷到轻缓的转变,最终形成宽严并存的局面,侧重于罪犯再次社会化。而我国“宽容相济”的刑事政策核心是“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22},这与两大法系还是有区别,但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符合两大法系刑事立法的趋势,逐步缩短了与世界的差距。加之两大法系的刑事政策和我国的文化传统和国情有天壤之别,不盲目将两大法系的刑事政策直接在我国适用,要对其进行甄别和扬弃,有条件地吸收其精华,结合我国现有国情,来制定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