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战后英国刑事政策
1.二战后英国刑事政策出台的背景。二战以后,英国也开始了刑事政策的转变,也向着两极化的方向发展,从一直奉行“严而不厉”政策开始向两极化刑事政策转变。日本学者森下忠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的刑事政策从朝着所谓‘宽松的刑事政策’与‘严厉的刑事政策’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这种现象称为刑事政策的两极化。”{14}英国作为普通法系的代表也不例外。
尤其是自布莱尔1997年上台后,工党所主张的刑事政策成为主流。布莱尔上台前,英国的犯罪率虽然下降,但趋势不大,毕竟比20世纪70年代犯罪率高出很多,如何对犯罪采取有效的政策是摆在布莱尔面前一件棘手的事情。他曾经发表声明:“保护公民不受犯罪的侵害,既需要国家惩治犯罪者,把他们绳之于法,使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需要国家处理导致犯罪增长的潜在社会问题,从而需要在个人、社会和国家之间建立一种全新的关系。”[2]2002年英国内务部发布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所有人的正义》明确的提出“解决犯罪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首要问题”。{15}116
英国的刑事政策价值取向也由保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中心转向以保护被害人、证人的合法权益为中心。但是对于被害人和被告人同时都注重对双方权益的保护,一方面是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控诉被告人,二是避免让无辜的人受到刑罚制裁,保证无罪的人不受追究。故对被害人进行利益的补偿,实现对其侵害的正义补偿;对于被告人要及时追究刑事责任,及时惩罚所犯的罪行,但同时详查被告人是否有犯罪,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刑法追诉,从被害人和被告人两方面来保证社会正义的实现。
2.二战后英国刑事政策的内容。二战后,英国的刑事政策权力分配,改变1997年以前由地方负责刑事法律执行,改成由中央直接管理社会治安,由英国缓刑执行局统一社会矫正的展开,英国所有地方警察均由中央直接掌控,对中央负责。英国犯罪综合防治由国家专门机关和民间防治结合,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力量,加强警民联系,加强社会力量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关注青少年的生活和精神世界,使其远离犯罪的诱惑,吸引志愿者参与被害人保护、青少年社区工作等刑事司法实践工作。
英国刑事政策的管理模式,开始用现代公共管理的目标任务来对刑事系统进行改革,实现效率最大化,注重刑法司法办案效率,注重各部分的横向配合,使得刑事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做到刑事微观政策和刑事宏观政策的层次配合,建立“国家刑事司法委员会”,统一警察、检察、法院、监狱和缓刑执行五个系统有序运行,负责刑事法律制度的总体实施。
1997年后“宽松的刑事政策”在这场刑事改革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使得犯罪率降低了一半,适应了刑罚人道化和缓行化的趋势,依靠新刑事政策建立的新刑罚体系,得到了公众认可,取得了很大成功。
英国新的刑事政策在把“宽容刑事政策”作为主体时,也没有忽略“严厉刑事政策”的运用。严格责任是英国刑法体系中一条很重要的原则,严格责任几乎全部来自于制定法,在20世纪60年代,严格责任原则被认为是“严厉刑事政策”的一种表现形式。1968年沃那诉大伦敦警长案中,上院已经承认了使用严格责任的有效性。针对1980年谢帕德案,蒂普洛克勋爵评论说:“在过去几十年中,国会和司法机关越来越倾向于不赞成肯定绝对罪行。”所以,任何扩大严格责任的意向都会受到严格的考量。然而许多严格责任犯罪还是毫不犹豫地得到了确立。{15}133严格责任的确立使得“严厉刑事政策”在刑事法律中得到了承认,在社会中开始运作,英国刑事政策也有了“严”的一面。
赞成严格责任者经常提出的另一个依据是,如果没有严格责任,许多有罪者将逃脱制裁—“因为既无时间也无精力用来论辩每个具体案件的可责性。”这一观点确信:只有不决定被告是否有犯意,是否有疏忽,处理这些案件才有可能。{15}135因此,严格责任的确立在英国树立了一种严厉打击犯罪的倾向,使得人们惧于刑法的追究,慑于刑罚的严酷和无情,从而尽到自己职业内的责任和义务,更使得有不安分想法的人不敢越雷池半步,让犯罪率处于一个较低水平。
英国法学界对严格责任持肯定态度,“法院的良知为个人带来了某些法律犯罪的危险,这种危险表达了社会的需要。这样的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处罚邪恶,而仅仅是对那些粗心者和无效率者施加压力,以使他们尽全力履行维护公共健康、安全或道德利益的义务。”{15}135普通法系实行严格责任,主要是因为社会需要,为保护公共利益就严格个人的法律责任,进而增强刑法的威慑力,达到“严格刑事政策”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