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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劳工标准为基础的单边贸易措施与WTO规则

  

  (二)以劳工标准为基础的贸易措施是利他的道德主义还是自私的保护主义?


  

  提倡将劳工标准与贸易联系起来的学者认为,关注劳工标准和人权等问题并通过贸易措施来提高他国的有关标准是利他的,有助于提高有关国家的劳工标准,为各方带来福利。[27]而对于自由贸易者和发展中国家来说,发达国家所谓提高劳工标准的措施很可能是保护本国贸易的借口。他们认为,最大的危险就是不适当的贸易措施,诸如环境、劳工等措施演变为本国企业寻求缓解国际竞争压力而保护自身的手段。一些贸易措施可能会被装扮成旨在保护全球环境或者劳工标准的道德行为,而实际上实施该措施的目的却只是“修正”本国产品与进口产品竞争时所处的不利地位。[28]因此,在发展中国家和很多自由贸易主义者看来,大部分以社会问题为基础的贸易措施都是伪装的保护主义的工具。


  

  即使一个国家实施有关贸易措施是出于利他的目的,这样的贸易措施也会因为存在极易被保护主义所利用的弱点而在相当程度上被本国的产业界所滥用。杰克逊(Jackson)等学者曾经提出,对环境措施的滥用可以发生在以下任何一个阶段中:通过促进和发展歧视进口产品的政策来作为解决有关环境问题的一部分;在选择解决方案时偏向于采取贸易制裁措施;在多边协议中增加不必要的贸易条款;故意实施大幅增加外国生产商成本的标准。[29]上述各个阶段都同样适用于描述对以劳工标准为基础的贸易措施的可能的滥用。


  

  (三)谁是推进劳工标准的合适机构,世界贸易组织还是国际劳工组织?


  

  在1996年WTO新加坡部长会议上,WTO成员方最终的会议宣言中有一段涉及到劳工标准:“我们再次确认我们有关遵守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核心劳工标准的承诺。我们也申明,对国际劳工组织在提高劳工标准方面的工作给予支持,该组织是制订和处理相关标准的称职机构。我们相信,不断增长的贸易以及进一步的贸易自由化所推进的经济增长和发展对提高这些标准作出了贡献。我们反对以贸易保护主义为目的来利用劳工标准,同时也认为国家的比较优势,尤其是低工资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决不能以任何方式受到质疑。在这个方面,WTO和国际劳工组织应该继续已有的合作。”[30]


  

  如同WTO部长会议宣言所强调的,低工资国家的比较优势是受到普遍承认的,而劳工标准更不能作为贸易保护的工具。同时,劳工问题并不属于WTO的工作范围,而应该由国际劳工组织来主要承担。


  

  成立于1919年的国际劳工组织是处理劳工问题的联合国专门机构,现有178个会员国。该组织的目标是提高和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工作权利以及社会保障,并促进劳资双方等有关方的对话与合作。该组织主张通过劳工立法来改善劳工状况,进而获得持久的社会正义与繁荣。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以来,在提高劳工标准促进会员国批准实施有关公约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如同WTO是有关国际贸易的专职机构一样,国际劳工组织才是解决和推进劳工标准的适当机构。一些发达国家将劳工标准问题和贸易紧密联系,试图将WTO作为解决和提高劳工标准的主要机构并以实施单边贸易措施的方式来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劳工标准,显然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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