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GATT第23条
第23条有关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的规定也可能与以劳工标准为基础的贸易措施有关。根据该条规定,以下几点原因构成了对缔约方利益的丧失或损害:(a)另一缔约方未履行其依本协定应承担的义务;(b)另一缔约方采取的无论是否与本协定抵触的任何措施;(c)任何其他情况的存在。如果一个缔约方认为另一缔约方的低劳工标准对其造成了利益的丧失或损害,在通过外交方式无法解决争端时,可以提交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解决。早在1953年,美国就试图将劳工权利明确包含在这一条款中,但遭到了其他国家的反对。[21]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与低劳工标准相关的具体案例出现。
综上所述,以劳工标准为基础的单边贸易措施与WTO规则的关系中所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如下:一是WTO的有关规则是否允许成员方以进口国的劳工标准为依据采取限制贸易的措施;二是如果基于劳工标准的贸易措施违反了WTO规定成员方实质性义务的条款,那么它是否符合GATT第20条有关例外条款的规定;三是基于劳工标准的贸易措施能否能在WTO规则中有关倾销和补贴以及利益损害赔偿的规定中得到支持。从现实情况看,各成员方对有关法律规则的理解和解释存在显著差异,甚至以前的GATT专家组的相关裁决和WTO成立之后争端解决机构的相关裁决对上述问题也给予了不同阐释。这些都使得包括劳工标准在内的以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为基础的贸易措施在WTO体系内的法律地位至今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三 关于以劳工标准为基础的贸易措施的立场分歧与理论冲突
(一)不同的劳工标准反映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还是比较优势?
很多发达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因为制订和实施相对发达国家而言松散和不严格的劳工标准,使本国产业获得了非常有利的国际竞争优势,而发达国家的同类产业却要承担因遵守严格的劳工标准而产生的成本负担,这对发达国家的产业来说是不公平的。从这个角度出发,发达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应该实施同它们一样严格的劳工标准。这种看法一直以来受到很多机构和组织的支持,并成为以劳工标准为基础来实施贸易措施的理论基础。
最热衷于将劳工标准与贸易联系起来的国家应属美国。早在1992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谈判过程中,时任总统克林顿就坚持将劳工标准和环境问题加入到该协定中。随着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崛起,尤其是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当今美国政坛贸易保护主义的风潮再次抬头,要求在贸易协定中加入有关劳工标准和环境等问题条款的呼声越来越高。[22]美国劳工联盟及产业工会联合会还不断地给政府施加压力,要求美国政府调查中国的劳工标准状况,他们认为,中国在违反国际劳工标准的同时还以低水平的劳工标准吸引美国公司将工厂转移到中国去,这种代表不公平贸易的行为应该受到经济上的惩罚,因此同国会议员联合起来要求美国政府在WTO起诉中国。[23]
但是,发展中国家以及自由贸易者认为,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较低的劳工标准恰恰反映出其比较优势;发达国家希望将劳工标准等社会问题与贸易联系起来,其真实目的是要增加发展中国家的生产成本。[24]经济学家也认为,产品的产地和生产方式对生产成本有重要影响,是比较优势的决定性因素。[25]美国密歇根大学的两位教授通过研究指出:“尽管我们赞同在穷国中提高工资和劳动条件,但我们认为将劳工标准问题与WTO和贸易协议联系起来的做法并不能实现这个目标,也不能产生所希望的将更多工作岗位留在工业化国家的效果。事实上,这样的政策可能会使发展中国家许多工人的境况更加恶化。”[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