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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劳工标准为基础的单边贸易措施与WTO规则

  

  根据第20条(e)款的规定,与监狱囚犯产品有关的措施也可以成为有关规则的例外。劳工标准提倡者认为既然根据GATT规则,与监狱囚犯有关的产品可以成为例外,那么违反基本劳工标准的产品也应该可以成为例外。但是,反对者提出,如果第20条被设计成为包括与劳工权利有关的例外,那么这个例外也应该像第20条的(e)款一样用明确的语言提出;而既然当时的谈判者们并没有这样做,就表明劳工标准问题并不属于第20条任何一款的涵盖范围。对此,欧洲议会在1994年提出,应该修改第20条(e)款,将强迫劳动与雇用童工,以及违反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原则的行为包含在该款中。[17]


  

  如果一项以劳工标准为基础的贸易措施符合了有关条款的规定,接下来就要审查该措施是否符合第20条引言的规定。根据第20条引言,专家组要决定一项措施的实施是否构成不合理或任意的歧视手段;如果不是,则要审查该措施是否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在GATT司法实践中,第20条的引言很少被适用,因为在这个时期的有关案件中,有关措施大都被认定为不符合第20条(b)款和(g)款的规定,这样专家组就没有必要再根据引言审查有关措施。


  

  然而,在WTO成立后,有关国家将重点放在第20条上,认为以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为基础的贸易措施即使违反了GATT的实质性条款,也应当属于第20条的例外范围;同时,争端解决机构对有关案件的裁定也采取了与金枪鱼案完全不同的立场和方法。1998年,在与“金枪鱼—海豚案”案情大致相同的“海虾—海龟案”中,争端解决机构虽然最终裁定美国的措施违反了GATT有关规则,但却暗示其有可能符合GATT第20条的规定。[18]在2001年的“海虾—海龟案”中,上诉机构则明确裁定美国的措施符合GATT第20条的规定。[19]虽然这个决定是以严格的条件为基础的,但其最终结果仍然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对成员方具有单边、域外性质的以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为基础的贸易措施给予了认可。这种与此前GATT专家组大不相同的立场和做法,使得以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为基础的贸易措施,例如以劳工标准为基础的贸易措施,在WTO体系内的法律地位愈发的不确定。


  

  (三)GATT第6条和第16条


  

  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专家曾经提出,低劳工标准可能会形成GATT第6条所规范的倾销问题,也可能会被解释为GATT第16条所规范的补贴问题。发展中国家的低劳工标准一直被很多西方国家和学者认为是“社会倾销”和“社会补贴”。在他们看来,以低劳工标准来维持低成本,是一种倾销行为。国家也可能会通过某些手段事实上支持生产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如在特别的出口加工区中允许生产厂家不建立工会。这样的活动被某些学者称为补贴或者间接出口补贴。[20]


  

  尽管许多论者都认为以劳工标准为基础的贸易措施可能会与倾销和补贴有关,但还没有一个WTO成员方试图以此为基础来征收反倾销或者反补贴税。同时,因为发展中国家并不认为自己的低劳工标准形成了倾销和补贴的后果,所以如果以这两条为基础对发展中国家的劳工标准来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很可能会遭到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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