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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劳工标准为基础的单边贸易措施与WTO规则

  

  那些主张将劳工标准与贸易相联系的倡导者们的意图,就是以劳工标准为基础,对有关产品实施一定的贸易措施,如限制或禁止进口,从而达到提高出口国劳工标准的目的。同时也不排除有些倡导者具有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即通过限制产品进口来保护本国的同类产品。因此,以劳工标准为基础的单边贸易措施是指一国以特定劳工标准为依据,在没有相关国际协议的情况下单边制订的、对国际贸易进行限制的措施。以劳工标准为基础的单边贸易措施通常会基于如下两个方面的理由:其一,因为出口国的低劳工标准使得出口国与进口国的同一行业处于不公平竞争状态,所以要采取贸易措施来予以纠正;其二,作为惩罚性的贸易措施,旨在纠正出口国不尊重基本劳工标准的行为。[5]


  

  以劳工标准为基础的贸易措施无论基于上述何种理由提出,显然都不是以贸易的对象即产品本身为基础,而是以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为基础。近年来,随着环境、人权等运动的兴起和发展,各种各样涉及到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的贸易措施层出不穷。从总体上看,无论此类贸易措施表现为环境问题、劳工标准,还是人权状况、动物福利,它们都具有共同的特征:其一是以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为基础;其二是试图通过改变他国的政策来获得效果,程度不同地干涉到他国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制订本国政策如环境政策、劳工标准的权利;其三是有关的措施都是没有经过多边条约授权的单边行为;其四是为他国的市场准入附加有争议的条件。因此,此类贸易措施非常容易引发争端。


  

  二 以劳工标准为基础的单边贸易措施与WTO规则的法律关系


  

  在WTO规则框架内,与以劳工标准为基础的贸易措施有关的规则主要包括《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第3条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和第20条有关例外措施的规定。此外,GATT第6条和第16条中有关倾销和补贴问题的规定,以及GATT第23条有关利益丧失或损害的规定等也被认为与此类贸易措施有关。


  

  (一)GATT第3条


  

  国民待遇原则将非歧视原则应用于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之间,主要针对一个成员方的产品在进入其他成员方国内市场后所应享有的待遇。根据GATT第3条第2款的规定,成员方不得对进口产品征收超过其向同类国内产品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根据GATT第3条第4款的规定,在有关影响进口产品销售、购买、运输等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类国内产品所享受的待遇。因此,“同类产品”(like product)是国民待遇原则的关键概念,解释和适用该原则的关键问题就是决定所涉进口产品和本国产品是否为“同类”。关系到以劳工标准为基础的贸易措施的法律问题是,WTO规则是否准予成员方依据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的不同,即劳工标准的不同,对进口产品和本国产品加以区别对待。


  

  对此问题,GATT有两个著名案例给出了否定的回答。这两个案件是1991年墨西哥与美国的“金枪鱼—海豚案”和1994欧盟与美国的“金枪鱼—海豚案”。两个案件的事实基本相同,均涉及美国以生产国在捕获金枪鱼时采用的方法附带地伤害到了海豚为由禁止进口金枪鱼的措施。在两个案件中,GATT专家组都认为有关措施不符合GATT规则。[6]根据专家组报告,相关产品不能因为生产方法和生产过程的区别而被确定为不同产品。进口产品和本国产品是否是同类产品,应该由产品本身来决定,而不能根据产品的生产方法来确定。这种对产品本身与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进行的区分被很多学者称为“产品—过程区别”。[7]这种分析方法受到发展中国家的普遍欢迎,因为后者认为,如果将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作为判断产品是否为同类产品的标准,那么将会使贸易保护泛滥并限制它们的产品出口。[8]同样,如果将劳工标准作为判断产品是否为同类的标准,也会促使一些国家借提高出口国劳工标准的名义采取各种贸易限制措施来保护本国产品,从而伤害到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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