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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心与刑事陪审制度改革

  

  (二)中国传统文化所体现的现代法治价值,要求刑事司法不能违背民心


  

  坚持不违背民心作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方法,有助于发掘社会和谐因素,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同时,尊重一个民族的历史和传统文化,是该民族未来能够取得发展的基础。“天理良心”的民心内涵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现代法治核心价值的基石。中国的问题要从国情出发予以解决,应在改革与发展的同时去实现社会稳定,建立符合民心的刑法体系,以“正本清源、融汇西法、折衷中法”。[14]


  

  中国传统文化体现着以下现代法治价值:[15]顺天理、应民心的良法观念;“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尊重对方人格和权利的仁道精神;天人和合、万物一体,德礼政刑兼备、文武张弛有道的综合治理智慧;选贤与能、民本德政的政治人、法律人选材要求与执政、执法理念;中道有度、中平公正、中刑中罚、毋枉毋滥和哀敬折狱的司法理念;信以为上、以义取利、童叟无欺的诚信原则;注重调解、协和乡邻的纠纷解决方法。


  

  从上述归纳可以看出,民心基础是中国传统文化背后所蕴藏的现代法治价值生命永恒动力之所在。“天理良心”贯穿于现代法治观念之中。“天人和合”等综合治理智慧不能脱离常识、常理、常情的普遍判断;“民本德政”“注重调解、协和乡邻”等体现了传统文化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民本思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仁道精神,折射出人性与良心的光辉,也正是刑事司法不能违背民心的历史底蕴所在。


  

  五、新时期中国刑事陪审制度的改革方向


  

  数千年的奴隶及封建历史证明,只要没有民众参与,没有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保证法律不偏离民众基本认同的机制,任何形式的司法最终都将成为专制的司法,都难以从根本上代表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社会转型的中国,矛盾增多,纠纷积聚,现有的制度并未从民心视野去发掘解决纠纷机制。制度设计使得人们存在“司法是解决各种矛盾的最后后段”的误解,人民陪审制度有其重要的历史使命。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真正发挥刑事陪审员的作用,保证刑事陪审员不以精通刑事法律,践行普通民众认同的基本道理与法律规定的统一,是防止司法腐败最有力的途径,也是维护司法机关权威,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信任的根本手段。就新时期刑事陪审制度改革来看,应该重点把握“不违背民心”在实现社会公正判断标准中的引入,并注意把握以下基本改革方向:


  

  第一,刑事陪审制度应以司法、社会评价标准的一致性为目标,不能违背民心。


  

  维护法律的权威是为了维护法律所保护的价值,而非因为权威而维护权威。一般而言,司法不得把法律和道德混为一谈。霍尔姆斯大法官说:“法乃吾人道德生活之见证人和外壳。”[16]但是,法律与道德有重合之处,当司法要求执行为普通民众正义感所不容的立法时,司法作为法律适用的过程会遭遇到道德问题。在效益与权益为主导的广大法律领域,如交通规则、有价证券调整办法、政府机关的组织法细则等,“天理良心”不会起到多大作用。刑事案件事关“是”与“非”的伦理信念,其所体现的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一部分。“不违背民心”这一标准对于刑法解释或刑法规范适用于新情况,具有决定性影响。因此,新时期刑事陪审制度改革应特别重视“不违背民心”这一基础上刑事司法解释权的正确运用,并按照民心内涵去解释法律以及补充法律适用中发现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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