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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在WTO争端解决中的作用与应用(下)

  

  3.善意推定


  

  上诉机构在一些案件中还提到善意推定(presumption of good faith)。在欧共体管道配件案中,上诉机构指出,正如巴西建议的,鉴于该专家组的一些问题指向《Exhibit EC-12》的有效性,专家组没有完全依赖善意推定。如果该专家组已完全依赖善意推定,它将会完全接受欧洲共同体的主张,即《Exhibit EC-12》构成了调查记录的一部分,并且将不会提出评估《Exhibit EC-12》与该记录中包含的其他证据之间的一致性问题。(注:EC-Tube or Pipe, WT/D在美国石油管材日落复审案中,上诉机构提到“在执行WTO承诺时,WTO各成员方善意行事的推定”。(注:US-Sunset Reviews of Anti-Dumping Measures on Oil Country Tubular Goods from Argentina, WT/DS268/AB/R.)在智利酒精饮料案中,上诉机构指出: WTO各成员方不应被推定为,以任何方式,通过采取一个新的措施继续以前的保护或歧视,这将接近于恶意的推定。(注:Chile-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s, WT/DS87/AB/R, WT/DS110/AB/R.)


  

  (二)条约不溯及既往原则


  

  除非条约中有此规定,条约不能追溯既往,以拘束某一当事国关于条约对其生效之日以前所发生的任何行为或事实或已不存在之任何情势的效力[2],这就是维也纳公约第28条规定的条约不溯及既往原则(principle of non-retroactivity of treaties)。按照这项一般原则,条约不得追溯适用,除非条约有不同的意思或另经确定。如果没有相反的意图,条约生效后,不能适用于已发生的行为或事实,或已不存在的情况。(注:Brazil-Desiccated Coconut, WT/DS22/AB/R.)


  

  在香蕉案(三)中,专家组指出:我们法律审查的范围只包括欧共体已采取的或继续采取的行动,或仍然生效的或继续由欧共体实施的措施,因此在GATS生效之后,并没有停止存在。同样,关于GATS生效以后的期间,将得出任何符合或不符合GATS第17条的要求的结果。上诉机构指出:从其调查结果的用语看,这是……明显的,该专家组得出结论,在GATS生效之后,事实上的歧视继续存在。这一事实调查结果是在上诉机构审查的范围之外。因此,我们不推翻或修改专家组报告第7.308段中的专家组结论。(注:EC-Bananas III, WT/DS27/AB/R.)


  

  在欧共体沙丁鱼案中,上诉机构指出:我们忆起,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8条规定,条约一般不追溯适用。……正如我们在先前的争端中所说的,第28条编纂的解释原则与涵盖协定的解释是相关的。(注:EC-Sardines, WT/DS231/AB/R.)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上诉机构指出:我们同意专家组,《SPS协定》将适用于没有停止存在的情况或措施,如1981年和1988年《指令(Directives)》,除非《SPS协定》表示了相反的意思。我们还同意专家组,《SPS协定》并没有表示这种意思。(注:EC-Measures Concerning Meat and Meat Products (Hormones), WT/DS26/AB/R, WT/DS48/AB/R.)


  

  (三)遇有疑义从轻解释


  

  遇有疑义从轻解释原则(principle of in dubio mitius)适用于条约解释,是对各国主权的尊重。其大意是,如果一个条约用语的含义不明,首选的意义是对承担义务的当事国较轻,或对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和属人最高权干扰较少,或对各当事国一般限制较少[48](P1278)。 在适用这一原则时,还必须考虑这样一个事实,即承担义务构成条约的主要目的,并且,总的来说,各当事国必须被推定为打算使条约有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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