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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在WTO争端解决中的作用与应用(下)

国际公法在WTO争端解决中的作用与应用(下)


许楚敬


【摘要】WTO法是在国际公法的大背景中创制的,WTO协定不是存在于一个不受一般国际法影响的制度中。WTO法从来就不是一个封闭的、自给自足的法律制度,WTO规则是更广泛的国际公法内容的一部分,它在国际公法的框架内运作,并不是脱离国际公法的法律子系统。至少在解释的层面,它们总是会有某种程度的互动。国际公法可为WTO规则提供规范背景,有助于WTO无具体规定的某些方面的运作或提供解释性指导。在解释WTO协定的必要范围内,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有权使用或考虑其他条约、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但是,它们并非作为法律适用。在WTO争端解决中,其他国际法规则的作用是有限的、辅助的。
【关键词】国际公法;WTO协定;自给自足
【全文】
  

  三、国际公法的规则和原则在WTO争端解决中的应用


  

  像任何其他国际法,WTO法也以国际法基本规则,比如国家主权平等或条约必须遵守等为依据。WTO的正常运行,离不开国际公法的制度。WTO协定必须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则和原则,加以解释和适用[1]。因此,使用维也纳公约第 28条等习惯法规则,以及有关解释的一般国际法其他规则,如有效原则、遇有疑义从轻解释、合理预期等,都是合理的。为争端解决机制顺畅运作的必要而诉诸一般国际法的程序规则,例如举证责任、禁止反言或司法经济等,也是必要的。此外,在WTO争端解决的某些报告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没有援引一般国际法规则和原则解决有争议的问题,尽管它们实际上可能已经这样做了。一般来说,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利用一般法律原则解决程序性问题和举证责任问题,主要用于加强WTO法解释中裁决结果的说服力,正如使用习惯法规则的情况那样[1](P200)。


  

  (一)善意


  

  善意原则不仅是各国国内法的一般法律原则,也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联合国宪章》和维也纳公约都规定了善意原则,在WTO争端解决中,善意原则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使用。


  

  1.善意参与争端解决程序


  

  上诉机构在许多报告中指出,在WTO争端解决中,各成员方必须善意参与争端解决程序。上诉机构指出:DSU第3.10条规定,WTO各成员方如发生争端,所有成员方将“善意参与这些程序以努力解决争端”。这是善意原则的另一具体体现,它既是一般法律原则,又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这种普遍的原则,要求申诉方和被诉方都善意遵守DSU(以及其他涵盖协定)的有关要求。善意的相同原则要求,如有需要,被诉方应合时宜地和快速地对申诉方以及DSB或专家组提出解决争端须注意的申诉程序的不足之处予以更正。WTO争端解决的程序规则旨在促进的并非诉讼技术的发展,而是公平、迅速和有效地解决贸易争端。(注:US-FSC, WT/DS108/AB/R.)


  

  2.善意履行义务


  

  上诉机构也强调善意履行义务的重要性。在美国抵消法(伯德修正案)案中,上诉机构指出,在上诉人提交的材料中提到的维也纳公约第26条规定,即“条约必须遵守”,“每一有效的条约对当事各方具有约束力,并且必须善意履行它们。”……因此,争端解决专家组显然有依据确定,在适当的情况下,一个成员方是否善意行事。(注:US-Offset Act (Byrd Amendment), WT/DS217/AB/R, WT/DS234/AB/R.)在欧共体沙丁鱼案中,上诉机构认为,必须假设WTO各成员方将善意遵守条约,正如维也纳公约第26条清楚表达的那样,条约必须遵守。而且,在争端解决中,每一个WTO成员方必须假设所有其他成员方是善意的。(注:EC-Sardines, WT/DS231/A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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